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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1609-04604 主题分类: 热点回应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9-07 11:03
名 称: 盛源屠宰场噪音扰民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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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源屠宰场噪音扰民回应

发布时间:2016-09-07 11:03 浏览次数: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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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相关部门调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经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屠宰厂在没有取得环保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西部商贸城进行生猪屠宰厂建设并投入使用。在其建设期间,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已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了综合协调,同时县环保局已于2016年4月26日下达了《石林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责改〔2016〕102号),要求其立即停止建设,在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前,不得擅自回复建设;对其未批先建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8月24日(星期三)召开了案件听证会。但该厂未履行责令整改要求仍继续建设并投入使用。8月23日6时10分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再次到西部商贸城所投入使用屠宰厂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屠宰厂处于正常屠宰状况,屠宰车间未设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噪声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该屠宰厂污水没有进入自建的废水收集池进行处理,而是直接由该厂自己设置的管道向外环境排放。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该行为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直排废水进行现场采样,并对样品进行化验,化验结果为化学需氧量4920.40mg/L,已严重超过国家允许排放标准,其余监测项目等待监测报告出来再行确定。

   

       二、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该屠宰厂已涉嫌环境违法,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向屠宰厂负责人下达了《现场处理决定书》,责令其:1.立即停止使用屠宰设备;2.停止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3.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针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局已进行了立案查处,目前该案件正处于办理过程中。

   

       三、下步工作措施针对该屠宰厂行为,我局将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其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采用定期不定期的方式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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