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石林彝族自治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石办发〔2015〕17号)精神,结合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事项名称:对从事《石林风景区保护条例》禁止范围以外活动的审核。
二、事项类别:保留。
三、监管内容:依照《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云南风景名胜区条例》、《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石林风景名胜区旅游服务中心区详细规划》、《石林风景名胜区长湖景区详细规划》、《石林风景名胜区大叠水详细规划》、《石林风景名胜区乃古石林景区详细规划》、《石林世界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石林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石林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等规定,对服务对象所申报的建设项目选址及建设内容事项通过书面、实地等方式合规性审查。
四、监管措施:
(一)公开审批事项。通过石林县政务服务局石林管理局窗口及石林管理局网站,公开保护区禁止性及宜建设项目选址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承诺时限等事项。
(二)石林县政务服务局石林管理局窗口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规范程序,规范行为,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项目审核,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
1、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在石林风景名胜区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石林县政务服务局石林管理局窗口对符合申办材料的,当场受理,立即审查。审阅建、构筑物图纸1天,组织人员现场踏勘需3天,提出审核意见3天。(1)对于不在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经过书面及现场核实后,确保项目建设地与保护区边界生态保育控制距离100米,不具有威胁因素的,准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在保护区内小型的项目选址及建设内容符合石林景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准许依法依规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其他法定手续。(3)重大建设项目通过审核,符合《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石林世界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石林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石林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要求条件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报上级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审批,由上级相关部门核发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
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等一次性告知申办对象,并出具书面证明。
3、石林县政务服务局石林管理局窗口接到服务对象申报事项后第一时间备案登记。
4、石林县政务服务局石林管理局窗口及时到现场核实项目建设的地点、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在情况核实清楚后告之石林管理局分管行政审批主要领导,按分管领导指示决定是否能进行审查。
5、石林县政务服务局石林管理局窗口及时向申办对象告知办理结果。如申办对象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如实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深化审批档案及数据录质量管理,及时掌握审批中的新情况,对发现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整改、早防范。
(五)加强对接市园林局、省住建厅、省国土厅,强化保护区项目建设行政审批政策意识。在日常管理活动中重视行政相对人反馈举报的情况,保证保护区行政审批的严肃性、有效性。
五、监管程序:
1、梳理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查资料建档,实行随机抽查,核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及功能布局是否与申报文本及规划图纸相符。
2、持有效执法证件检查,人数按法定不得少于2人。
3、实行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
4、对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管处理:
(一)一旦发现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护区项目建设选址书》的,可依据职权予以收回。
(二)行政审批当事人不熟悉保护区边界,不精准坐标核对,不注意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及功能,不实地察看只用大比例地图对比,出具误差性审查审批意见书,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七、年度监管计划:
具体监管的对象、内容、程序、方式、措施等按照责任清单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执行。通过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取得审批后的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相对人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已经不具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每季度不少于1次专项督查,每年组织1次全面检查。
八、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否。
九、监管科室:资源管理处。
十、投诉举报电话:0871—67711181
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