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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1607-04487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7-22 10:11
名 称: 石林县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文号: 关键字:

石林县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22 10:11 浏览次数: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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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县地方税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石林县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云南省政府审改办《关于州(市)、县(市、区)两级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审核意见的函》附件2“云南省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共5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初审以及集体审议,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到期的纳税人应及时提醒。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五、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六、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七章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石林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电话号码:(0871)67787655,地址:石林县鹿镇双龙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石林县地方税务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787667;
3.信函投诉:石林县地方税务局监察室,通讯地址:石林县鹿镇双龙街1号。邮政编码:652200;
4.网站: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ltax.yn.gov.cn).
对石林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行政许可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林县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2石林县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云南省政府审改办《关于州(市)、县(市、区)两级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审核意见的函》附件2“云南省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共5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初审以及集体审议,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不定期抽查,是否符合规定,如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五、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六、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七章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石林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电话号码:(0871)67787655,地址:石林县鹿镇双龙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石林县地方税务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787667;
3.信函投诉:石林县地方税务局监察室,通讯地址:石林县鹿镇双龙街1号。邮政编码:652200;
4.网站: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ltax.yn.gov.cn).
对石林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行政许可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林县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3石林县地方税务局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云南省政府审改办《关于州(市)、县(市、区)两级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审核意见的函》附件2“云南省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共5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初审以及集体审议,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不定期抽查,是否符合规定,如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五、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六、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七章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石林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电话号码:(0871)67787655,地址:石林县鹿镇双龙街1号;
2.纪检监察投诉:石林县地方税务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787667;
3.信函投诉:石林县地方税务局监察室,通讯地址:石林县鹿镇双龙街1号。邮政编码:652200;
4.网站: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ltax.yn.gov.cn).
对石林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行政许可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林县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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