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内部审批管理事项规范细化公开
为做好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推进阳光政府政务公开,根据(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石政发〔2013〕24号要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承接2项内部审批事项:分别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的核发。现将这2项内部审批的细化内容予以公布。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和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二)符合《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技术服务装备标准》;
(三)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
(四)技术人员条件:
1. 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书;
2.县级服务站专业技术人员配备10—15人,其中至少有2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所有技术服务人员取得与所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的执业资格;
3.乡级服务所技术人员配备2—4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执业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所有技术服务人员取得与所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的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需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原件1 份);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原件);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原件1份);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设备清单(原件1份);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复印件1份);
9.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校验,需提交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原件1份);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校验期内工作报告(原件1份);
4.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数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原件1份);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
4.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校验,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数的,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申请书及申请表在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技科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受理地点: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技科(地址:龙泉路128号,联系电话:67781828)。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递交申请材料——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申请单位资质条件——根据标准实地考查、核实——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校验合格的,换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副本上做相应记录。对校验不合格的,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发证部门注销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核准变更的,换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副本上做相应记录。不符合变更要求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实地考查、核实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进行一次校验。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方可开展获准的项目。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九条;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未发生过医疗事故,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初次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1份);
2.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校验、换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提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原件);
2.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3.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在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受理地点: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龙泉路128号,联系电话67781828)。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申请人资质条件——审查合格者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校验的,自行作废。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三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医务人员,可在注明获准的技术服务项目、手术术种的范围内执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二O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内部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
核发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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