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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1606-04444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6-28 11:34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文号: 关键字: 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发布时间:2016-06-28 11:34 浏览次数:344
字号:[ ]

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

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一)

根据《石林彝族自治县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部门实际,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一、事项名称:依据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审批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

二、事项类别:审批

三、监管内容:对探矿权人是否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实施监管,在采矿过程中是否有越界开采行为,标示牌和界桩是否完整,各项规费是否缴清,并依据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审批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

四、监管措施: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标识牌和界桩不完整,各项规费没有缴清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有越界开采行为的立案查处。

五、监管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每年对全县所有采矿权开采情况进行检查,于每年6月或12月进行检查。

(二)实施检查:采矿权人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实测,对开采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一步再审查。

(三)反馈检查结果:将实测和审查的结果适时反馈给采矿权人。

(四)对有违规开采的采矿权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五)根据检查的情况,依据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审批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

六、监管处理: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标识牌和界桩不完整,各项规费没有缴清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有越界开采行为的立案查处。处5000元—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年度监管计划:每年对全县所有采矿权开采情况进行检查,于每年6月或12月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的情况,依据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审批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

八、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是

九、监管科室:地质矿产资源科

十、投诉举报电话:67791740

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15日

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

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二)

根据《石林彝族自治县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部门实际,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一、事项名称: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的初审

二、事项类别:审批(初审)

三、监管内容:对探矿权人是否按《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探矿实施监管,在勘探过程中是否有以探代采行为,并对探矿权的新立、延续、变更、注销进行初审后上报省厅进行审批。

四、监管措施:对不按《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有以探代采行为的立案查处。

五、监管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每年对全县所有探矿权勘探情况进行检查,于每年6月或12月进行检查。

(二)实施检查:探矿权人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实测,对勘查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一步再审查。

(三)反馈检查结果:将实测和审查的结果适时反馈给探矿权人。

(四)对有违规勘查的探矿权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五)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进行初审。

六、监管处理:对不按《勘查实施方案》勘探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有以探代采行为的立案查处,处5000元—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年度监管计划:每年对全县所有探矿权勘查情况进行检查,于每年6月或12月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进行初审。

八、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否

九、监管科室:地质矿产资源科

十、投诉举报电话:67791740

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15日

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三)

根据《石林彝族自治县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要求,现结合我部门实际,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一、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二、事项类别:保留

三、监管内容

土地使用权转让报告(转让方写),受让报告(受让方写),《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出让金交纳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转、受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受双方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转、受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盖章日期),宗地图,测绘成果表,地籍调查表。

四、监管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五、监管程序:

(一)报件受理。对提交办理转让手续项目的资料齐全性进行审查。

(二)审查受理。对提交办理转让手续项目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项目审批。对提交办理转让手续项目进行集体决策。

六、监管处理:

(一)给予同意办理的决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给予同意办理转让手续的决定。

(二)给予不同意办理的决定: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国土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对项目进行退件处理。

七、年度监管计划:依据项目申请办理。

八、监管是否涉及其他部门:

九、监管科室:石林彝族自治县土地交易中心

十、投诉举报电话:0871-67747178

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15日

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四)

  根据《石林彝族自治县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要求,现结合我部门实际,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一、事项名称:划拨补办出让手续审查

二、事项类别:保留

三、监管内容

(一)一般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有效证明、法人代表证明、法人证明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盖章日期)、地价评估报告(出让和划拨两种)、技术报告及备案表、地价初审表、宗地图(含成果表)、地籍调查表、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改制企业:改制批准文件,企业改制方案以及土地处置总体方案(涉及土地的基本类型、宗地数、面积概略数及相应的处置方式等)、土地处置具体方案。

(三)属收购破产企业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法院裁定书、有关破产文件、拍卖机构的资格备案批复、拍卖成交确认书、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四)属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上市交易补办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使用者的土地使用证书)、现房屋所有权证(购买者已完成过户手续的新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交易合同或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票据、购房者(房屋所有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监管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五、监管程序:

(一)收件。对提交办理划拨补办出让手续项目的资料齐全性进行审查。

(二)资料审核。对提交办理划拨补办出让手续项目提交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拟定出让方案。对提交办理划拨补办出让手续项目拟定出让方案,明确土地用途、出让时间、土地使用金等。

(四)方案审查:对出让方案进行集体决策。

(五)补缴土地出让金:提交办理划拨补办出让手续项目单位(个人)按照出让审查通过的出让方案补缴土地出让金。

(六)签订出让合同: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办理划拨补办出让手续项目单位(个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监管处理:

(一)给予同意办理的决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给予同意办理划拨补办出让手续的决定。

(二)给予不同意办理的决定: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进行退件处理。

七、年度监管计划:依据项目申请办理。

八、监管是否涉及其他部门:

九、监管科室:石林彝族自治县土地交易中心

十、投诉举报电话:0871-67747178

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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