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图
石林县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图
设置申请人到卫生局窗口咨询,索取有关材料 | |||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3.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4.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的或两人以上合伙申请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5.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6.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设置平面图;7.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8.房屋(或医疗用地)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属租赁房屋(或医疗用地)的,还须提交房屋(或医疗用地)租赁意向书。 | |||
申请人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1天) |
材料包括
卫生执法监督局医疗监督科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符合基本要求的,予以正式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2天) |
格后受理
由医政与法制监督科出具不予设置的正式文件,说明情况,连同申请材料送回卫生执法监督局,由卫生执法监督局送回给申请人。 | |||
卫生执法监督局根据相关条例组织现场审核登记,提出意见报医政科,医政医政科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步意见(7天) |
评审结果达不到要求的
报局务会议研究审批,会议通过后,由服务窗口县域公示5个工作日 | |||||||
会议未通过的
未通过公示的
通过公示的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生效,卫生执法监督局完善申请资料后,存档一份,由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
局长签字批准,卫生执法监督局制作《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由政务服务窗口向申请人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天) |
备案期满或收到上级回执
申请人按照相应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进行筹建 |
石林县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程序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3.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4.医疗机构建设平面图;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6.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任职履历证明;8.由两人以上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的法定代表人应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全权授权委托书;9.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及资格证、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任职履历证明;10.科室负责人及专业人员名录(包括科室安排、职称、职务及注册证书编码);11.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2.药房品种类及数量清单;13.仪器设备情况表;14.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5.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
递交材料包括
附:提交材料要求: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窗口领取表并按规范填写)
2.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申请人按以下要求提供)
(1)个人申请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证明(附签名字样);
(2)企业的法人申请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字样)、法人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按以下要求提供)
包括简历、身份证(附签名字样)、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卫生局出具的辞职证明等)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的或两人以上合伙申请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申请人提供)
5.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经专家评议合格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设置可行性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
(6)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预算;
(7)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8)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9)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6.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设置平面图(经专家评议合格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申请人提供)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
(4)占地建筑面积;
(5)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7.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经专家评议合格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私立地提供由银行出具的申请人开户及资金证明,公立地提供单位财务和财政部门相关材料)
8.房屋(或医疗用地)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属租赁房屋(或医疗用地)的,还须提交房屋(或医疗用地)租赁意向书。(经专家评议合格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提供)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提交材料要求:
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1份);(窗口领取)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原件1份);(县卫生局设置批准后出具给申请人)
3.医疗机构用房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是申请人本人房产的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提供申请人与房主租房合同或协议)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复印件1份);(申请人制作提供)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验资证明:属私立的由申请人提供由银行出具的申请人资金证明;资产评估报告:由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机构出具)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复印件2份,验原件);(申请人提供)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复印件2份);(申请人提供)
8.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复印件2份);(根据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核准的诊疗科目申请人提供)
9.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医院开业后,需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开展放射诊疗的提供,不开展放射诊疗的不提供)
10、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向环保部门办理后提供复印件)
11、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申请人向窗口领取并规范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