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发布时间:2015-10-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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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石 林 彝 族 自 治 县 统 计 局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2〕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昆政发〔2013〕6号)和《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石政通〔2013〕4号)文件要求,石林县开展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为石林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石林县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以及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状况。通过了国务院、云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昆明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并报经昆明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石林彝族自治县统计局、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三个公报,将石林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进行公布。其他普查数据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1295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345个,增长36.32%;产业活动单位1908个,增加683个,增长55.75%;有证照个体经营户10075个(其中无挂靠个体运输户4605个),增加3251个,增长47.64%(详见表1-1)。
表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 比重(%) | |
一、法人单位 | 1295 | 100.00 |
企业法人 | 867 | 66.95 |
机关、事业法人 | 238 | 18.38 |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 190 | 14.67 |
二、产业活动单位 | 1908 | 100.00 |
第二产业 | 300 | 15.72 |
第三产业 | 1608 | 84.28 |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10075 | 100.00 |
第二产业 | 305 | 3.03 |
第三产业 | 9770 | 96.97 |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307个,占23.71%;批发和零售业217个,占16.76%;制造业178个,占13.75%。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605个,占45.71%;批发和零售业3969个,占39.39%;住宿和餐饮业650个,占6.45%(详见表1-2)。
表1-2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个) | |
合 计 | 1295 | 10075 |
农林牧渔业 | 11 | 0 |
采矿业 | 45 | 2 |
制造业 | 178 | 302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4 | 0 |
建筑业 | 44 | 1 |
批发和零售业 | 217 | 3969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21 | 4605 |
住宿和餐饮业 | 73 | 650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6 | 3 |
金融业 | 4 | 0 |
房地产业 | 56 | 0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91 | 38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45 | 20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46 | 0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30 | 426 |
教育 | 42 | 0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23 | 45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42 | 14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307 | 0 |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11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0个。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867个,比2008年末增加345个,增长66.09%。其中:内资企业占99.54%,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23%,外商投资企业占0.23%。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27%,私营企业占56.08%(详见表1-3)。
表1-3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个) | |
总计 | 867 |
内资企业 | 863 |
国有企业 | 11 |
集体企业 | 35 |
股份合作企业 | 2 |
联营企业 | 0 |
有限责任公司 | 268 |
股份有限公司 | 10 |
私营企业 | 484 |
其他企业 | 53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2 |
外商投资企业 | 2 |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3650人,比2008年末增加17659人,增长67.94%。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8048人(其中:无挂靠个体运输户从业人员4786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8276人,占18.96%;建筑业7531人,占17.25%;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6485人,占14.86%。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8587人,占47.5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786人,占26.52 %;住宿和餐饮业2115人,占11.72%(详见表1-4)。
表1-4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人) | |
合 计 | 43650 | 18048 |
农林牧渔业 | 182 | 0 |
采矿业 | 4620 | 19 |
制造业 | 8276 | 1099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488 | 0 |
建筑业 | 7531 | 2 |
批发和零售业 | 1930 | 8587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871 | 4786 |
住宿和餐饮业 | 1854 | 2115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45 | 5 |
金融业 | 940 | 0 |
房地产业 | 925 | 0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347 | 74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704 | 63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476 | 0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599 | 1122 |
教育 | 3490 | 0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431 | 119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456 | 57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6485 | 0 |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82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0人;金融业从业人员为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与产业活动单位从业人员之和。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资产总计193.03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81.94亿元,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42.45%;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111.09亿元,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57.55%。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824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5.04%。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09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24.11%;制造业175个,占20.1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8个,占10.15%。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8798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3.07 %。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6186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4.17%;建筑业2690人,占6.16%;采矿业2563人,占5.87%。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25.31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64.92%。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房地产业38.38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9.88%;制造业26.99亿元,占13.98%;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5.85亿元,占8.21%(详见表1-5)。
表1-5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 业 法人单位 (个) | 从业 人员 (人) | 资产总计 (亿元) | |
总 计 | 824 | 18798 | 125.31 |
农、林、牧、渔业 | 5 | 32 | 0.64 |
采矿业 | 43 | 2563 | 5.84 |
制造业 | 175 | 6186 | 26.99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4 | 488 | 15.85 |
建筑业 | 35 | 2690 | 4.03 |
批发和零售业 | 209 | 1433 | 10.19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20 | 511 | 1.44 |
住宿和餐饮业 | 73 | 1854 | 8.10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6 | 45 | 0.42 |
房地产业 | 50 | 682 | 38.38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88 | 1330 | 8.54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4 | 58 | 0.18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32 | 297 | 1.71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26 | 292 | 0.77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0 | 0 | 0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34 | 337 | 2.25 |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5个,从业人员32人,资产总计0.64亿元。
五、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66.95%,比2008年末提高了12.05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8.38%,下降了10.42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4.67%,下降了1.53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9.80%,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20.18%,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0.03%。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21.54%,第三产业占78.46%。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47.35%,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52.65%。
表1-6全县各乡镇(街道)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数 量 (个) | 比重 (%) | 从业人员 数 量 (人) | 比重 (%) | |
总 计 | 1295 | 100.00 | 43650 | 100.00 |
鹿阜街道办事处 | 1089 | 84.09 | 35041 | 80.28 |
西街口镇 | 62 | 4.79 | 3276 | 7.51 |
长湖镇 | 40 | 3.09 | 689 | 1.58 |
圭山镇 | 69 | 5.33 | 3933 | 9.01 |
大可乡 | 35 | 2.70 | 711 | 1.63 |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3.0%,比2008年末下降了1.3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7.0%,提高了1.3个百分点。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6.21%,第三产业占93.79%。
表1-7全县各乡镇(街道)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和从业人员
个体经营户 数 量 (个) | 比重 (%) | 从业人员 数 量 (人) | 比重 (%) | |
总 计 | 5470 | 100.0 | 13262 | 100.0 |
鹿阜街道办事处 | 4276 | 78.2 | 10429 | 78.6 |
西街口镇 | 184 | 3.4 | 579 | 4.4 |
长湖镇 | 341 | 6.2 | 773 | 5.8 |
圭山镇 | 530 | 9.7 | 1137 | 8.6 |
大可乡 | 139 | 2.5 | 344 | 2.6 |
注:表中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和从业人员数不含无挂靠个体运输户数和人数。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