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水务局2009年阳光政务行政公开事项2
1.管理服务内容
石林县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
2.设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53条;
(2)《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21条、22条;
3.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4.办理条件
在石林县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参照《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编制指南》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21、22条。
5.申请材料
(1)《石林县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申报表》(原件2份);
(2)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的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原件1 份);
(3)《节约用水措施方案》编制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原件2份)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21条、22条。
6.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石林县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申报表》。申报表格可到石林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
7.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水务局。受理地点:石林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地址:县民族体育场,联系电话:0871-7746807)。
8.决定机关
石林县水务局。
9.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石林县便民服务中心市水务局窗口递交《石林县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2)水务局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意见》;
(3)申请人到县便民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领取审查意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继续修改完善,重新申报。
10.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验时间)。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22条。
11.办理的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方案审查意见》,无期限限制。
12.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方案审查意见》是建设单位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13.收费事项
无
14.办理年审或年检
(无)
第六项 计划用水及临时计划用水指标核定
1.管理服务内容
石林县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居民计划用水单位(含生产、经营性的用水个人)因生产经营等变化需重新核定计划用水指标及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的。
2.设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9条;
(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14条;
(3)《云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第3条;
(4)《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10、11、12条。
3.办理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4.办理条件
非居民计划用水单位,
(1)因新增用水项目或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等原因用水量增加,需要重新核定计划用水指标;
(2)新、改、扩建工程项目需要核定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的。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12条。
5.申请材料
需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核定的:
(1)《石林县非居民用水单位计划用水指标申请表》(原件1份);
(2)自来水公司近期半年水费发票(复印件1份)。
需办理临时计划用水指标核定的:
(1)《石林县非居民用水单位临时用水计划申请表》(原件一份);
(2)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合同(复印件);
(3)其他临时用水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12条。
6.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石林县非居民用水单位计划用水指标申请表》或《石林县非居民用水单位临时用水计划申请表》。申请表格统一到石林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
7.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水务局。受理地点:石林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地址: 县民族体育场,联系电话:0871-7746807)。
8.办理决定机关
石林县水务局。
9.办理程序
(1)计划用水指标核定:
申请人到县便民中心水务局窗口递交申请
(2)临时计划用水指标核定:
申请人备齐相关材料到县便民中心水务局窗口递交申请
10.办理时限
(1)计划用水指标核定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验时间)。
(2)临时计划用水指标核定
窗口即时办结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12条。
11.证件及有效期限
《计划用水指标调整通知》及《临时计划用水指标调整通知》有效期限在通知中明确。
12.法律效力
申请人按照审批核定后的计划用水指标或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用水。
13.办理收费
无
14.年审或年检
无。
四、石林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内部审批事项
第一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除小(二)型以上的水库外)
一、审批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小(二)型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审批。
二、设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项目建议书
1.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2.取得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
3.项目建议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1.通过项目建议书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初步设计文件
1.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2.初步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审查
1.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或转报意见(原件4份);
2.项目建议书(原件4份);
3.专家论证结果(原件1份,复印件4份);
4.规划同意书(原件2份,复印件4份);
5.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它县(市)区、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县(市)区和部门的书面意见(原件2份,复印件4份);
6.项目法人关于项目建议书审查的正式申请(原件4份)。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1.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或转报意见(原件4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附图附表(原件4份);
3.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原件4份);
4.专家论证结果(原件1份,复印件4份);
5.其它外部协作协议(原件2份,复印件4份);
6.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要附具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原件各2份,复印件各4份);
7.建设单位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的正式申请(原件4份)。
(三)初步设计报告审查
1.初步设计报告书及相应附图附表(原件4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其中对立项过程简化,不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提交文件依据(原件4份);
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原件各2份,复印件各4份);
4.项目法人关于初步设计审批的正式申报文件(原件4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水务局。受理地点:石林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地址: 县民族体育场,联系电话:0871-7746807)。
八、审批决定机关
小(二)型工程建设项目由石林县水务局审批。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专家实地踏勘及技术论证——提出初审(或审批)意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实地踏勘及技术论证时间)。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当年内不实施自动失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后续有关工作;
(二)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后续有关工作;
(三)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建设等工作。
十三、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第二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除小(二)型以上的水库外)
一、审批内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二)初步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法律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其中对立项过程简化,不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提交文件依据(原件4份);
(二)项目法人关于初步设计审批的正式申报文件(原件4份);
(三)初步设计报告书及相应附图附表(原件4份);
(四)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原件各2份,复印件各4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水务局。受理地点:石林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地址: 县民族体育场,联系电话:0871-7746807)。
八、审批决定机关
石林县水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组织专家实地踏勘及技术论证——提出初审(或审批)意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实地踏勘及技术论证时间)。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当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及施工准备。
十三、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第三项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除小(二)型以上的水库外)
一、审批内容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
(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已设立并已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管理机构成员已到位;
(二)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供图协议,且施工图设计可以满足主体工程三个月施工需要;
(三)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经确定,工程已列入国家或省市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五)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已经确定,施工、监理合同已经签订,能够满足主体开工需要;
(六)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七)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能够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水建管〔2006〕50号)。
五、申请材料
(一)开工申请报告(原件4份);
(二)项目法人设立批准文件(原件4份);
(三)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原件4份);
(四)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原件4份);
(五)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原件4份);
(六)施工图供图协议(原件2份,复印件4份);
(七)监理合同及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4份);
(八)征地审批手续(原件2份,复印件4份);
(九)其他证明材料(原件2份,复印件4份)。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水建管〔2006〕50号)。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水务局。受理地点:石林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地址: 县民族体育场,联系电话:0871-7746807)。
八、审批决定机关
石林县水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申请——石林县水务局受理——石林县水务局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当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工建设水利工程。
十三、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第四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申报备案
一、审批内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申报备案。
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
四、审批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二)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或有明确安排;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准(包括工程监理及施工招标);
(四)工程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已确定(包括工程监理及施工招标);
(五)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有明确安排(指施工招标阶段);
(六)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已确定(指施工招标阶段);
(七)已在相应的水利水电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了监督手续(指施工招标阶段)。
五、申请材料
(一)项目法人关于初步设计审批批复文件(原件4份);
(二)石林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登记表(原件4份);
(三)招标公告(原件1份,复印件4份);
(四)招标文件(原件2份,复印件4份);
(五)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批文(原件4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县便民服务中心水利窗口、石林县水务局规划建设科。
八、审批决定机关
大、中型水利工程云南省水利厅;
小(一)型及以下水利工程石林县水务局
九、审批程序
大、中型:申请人申请——受理——初审——云南省水利厅审批;
小(一)型:申请人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有关条件的,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申报登记回执文件。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资料在云南省水利厅备案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的施工准备。
小(一)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资料在县水务局备案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的施工准备。
十三、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第五项 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规划、立项前期工作审批
(除中央、省级投入项目外)
一、审批内容
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规划、立项前期工作审批。
《关于试行<云南省水利和地方电力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审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水规计字〔1997〕02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持有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立项报告;
(二)申请人持有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批文;
(三)申请人持有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程立项前期工作报告。
法律依据:《云南省水利和地方电力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审查管理暂行规定》。
五、申请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或转报意见(原件4份);
(二)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规划、立项前期资料(原件4份);
(三)技术资料及专家论证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4份);
(四)审批单位根据专家论证结果进行审批并形成批文(原件4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水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小型小水电工程由石林县水务局出具审查意见,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专家论证——石林县水务局与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论证所需时间)。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当年不实施自动失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立项等报建手续
十三、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第六项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除小(二)型以上的水库外)
一、审批内容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一)《国务院办公厅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06项;
(二)《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三)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四)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定员编制,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第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二)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说明;
(三)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四)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五)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说明;
(六)主要规章制度。
以上材料均为原件4份。
法律依据:《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第一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水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石林县水务局。受理地点:石林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地址: 县民族体育场,联系电话:0871-7746807)。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论证所需时间)。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有效期为1年。
十二、非审批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批复后,方可履行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非审批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审批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第七项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除小(二)型以上的水库外)
一、审批内容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按照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的要求达到申报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提供乡镇申报意见或转报意见(原件4份);
(二)提供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件4份);
(三)提供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结果(原件1份,复印件4份);
(四)提供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原件2份,复印件4份);
(五)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它县(市)区、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县(市)区和部门的书面意见(原件2份,复印件4份);
(六)项目法人关于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正式申请(原件4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水务局。受理地点:石林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地址: 县民族体育场,联系电话:0871-7746807)。
受理地点:石林县龙泉路13号水务局规划建设科,联系电话:7793865。
八、审批决定机关
石林县水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专家论证——预审。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论证所需时间)。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当年不实施自动失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批复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其他报建手续。
十三、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第八项 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一、审批内容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属跨县、跨乡(镇)河流综合规划;
(二)综合规划已编制。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流域综合规划报告;
(三)流域内有关市对综合规划报告的书面意见。
除上述材料外,如有可能,请提交水工程建设项目核准前的其他论证报告(如防洪评价、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移民安置专题报告或相应的审查批复文件),以便审查。
以上材料,需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申请书》,表格可在石林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水务局。
受理地点:石林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联系电话:7746807。
八、审批决定机关
石林县水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专家论证——审核——昆明市水利局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论证时间)。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2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
十三、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第九项 险坝除险加固设计审批
一、审批内容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除列入中央、省级规划的小(二)型以上水库外)进行除险加固的工程设计审批。
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水库管理单位按要求制定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二)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拟定《险坝加固计划报告书》;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险坝加固工程设计。
法律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2份);
(二)水库大坝鉴定书和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报告(原件2份);
(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原件2份);
(四)《险坝加固计划报告书》(原件2份);
(五)初步设计报告书及相应附图附表(原件6份);
(六)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原件2份);
(七)设计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八)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投资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原件2份);
(九)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进度(原件2份);
(十)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名单(原件2份);
(十一)水库确权划界的情况和对未划界需完成确权划界的时间(原件2份)。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石林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初审表》,表格可在石林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石林县水务局信息服务网站或者石林县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水务局。受理地点:石林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地址: 县民族体育场,联系电话:0871-7746807)。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一)省级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权限的,由石林县水务局初审后,报昆明市水利局转云南省水利厅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二)总库容为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石林县水务局初审后,报昆明市水利局审批;
(三)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石林县水务局审批。
九、审批程序
省级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申请人向石林县水务局申请——石林县水务局初审——昆明市水利局复审——省级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市级机构审批的,申请人向石林县水务局申请——石林县水务局初审——专家论证——昆明市水利局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所需时间)。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工程许可文件,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石林县水务局申请延期;超过期限自动失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十三、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第十项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一、审批内容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除小(二)型以上的水库外)。
(一)《国务院办公厅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10项;
(二)《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第五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风景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符合风景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水利风景规划纲要;
(三)风景区所在地纷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水利风景区域范围。
法律依据:《水利风景管理办法》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风景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原件6份);
(二)风景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水利风景规划纲要(原件6份);
(三)风景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水利风景区域范围文件(原件6份)。
法律依据:《水利风景管理办法》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石林县水务局。受理地点:石林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地址: 县民族体育场,联系电话:0871-7746807)。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一)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由风景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资料,县人民政府上报相关资料,云南省水利厅审核,水利部评定公布;
(二)省级水利风景区由风景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资料,县人民政府上报资料,云南省水利厅评定公布,水利部备案。
九、审批程序
(一)国家级水利风景区
申请人申请——受理——专家论证——云南省水利厅初审——水利部审批。
(二)省级水利风景区
申请人申请——受理——专家论证——初审──云南省水利厅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论证所需时间)。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年不实施自动失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批复后,方可作为旅游设施。
十三、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