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交通局“阳关政务”工作公开事项1
目 录
一、石林彝族自治县交通局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文本……………3
二、石林彝族自治县交通局行政审批项目…………………………15
三、石林彝族自治县交通局行政处罚程序…………………………19
四、石林彝族自治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程序…………………………23
五、石林彝族自治县交通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26
六、石林彝族自治县交通局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制度………36
石林彝族自治县交通局
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文本
一、法定行政机关
石林彝族自治县交通局
二、执法职责
石林彝族自治县交通局是县政府主管全县道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职能部门。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工作的方针、政府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县交通行业发展战略。
(二)负责编制县管交通道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计划。审查各乡(镇)乡村公路建设的规划。
(三)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征收交通规费和手扶拖拉机养路费。
(四)负责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并做好年度报表和综合统计。
(五)负责对石林彝族自治县交通运政管理所、石林彝族自治县公路路政管理所、石林彝族自治县公路建设管理所进行管理和领导。
(六)负责对全县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工作。
(七)负责全县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职工队伍建设,劳动工资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管好以下属单位的领导干部。
(八)负责全县的交通战备保通工作。
(九)承办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5部)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 和“三定方案”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文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6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04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
3
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8年9月25日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7号
4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月14日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69号
5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07年3月1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四、行政执法事项
行政处罚(共有17项)
(一)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即非法经营)。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一项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超过60周岁和3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从事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凡属于上述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客、货运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二章第九条二十五项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使用者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章三十二条四项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处罚种类: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六)客货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二章第八条四项汽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300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第辆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章三十四条二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八)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屡次发生的或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章三十二条二项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五项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三十二条二项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项处以300元的罚款。
《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三)对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执法依据和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十五)对利用、占用、挖掘公路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但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作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损坏路产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根据情况予以处罚。
(十六)对未经批准违法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及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况给予处罚”。
“对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应责令限期拆除、修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十七)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行驶、补办手续、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石林彝族自治县交通局行政征收(共2项)
(一)拖拉机养路费的征收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交费[1998]159号文件,拖拉机养路费每吨100元计征,每20匹马折合为每月1吨征收。鹿阜镇、路美邑镇全年包缴7个月;石林镇、板桥镇全年包缴6个月;长湖镇、圭山镇、大可乡全年包缴5个月;西街口镇全年包缴4个月。
(二)道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价经发[2000]24号文件,客运车辆按照座/月的计费标准,具体如下:座位客车轿车(城市出租车除外)每月每座8元;6?15座小型客车每月每座5元;16?30座中型客车每月每座4元;大型客车普通级及中级每月每座3元;高一级每月每座6元;高二级每月每座7元;高三级每月每座8元;卧铺客车每月每铺5元。
云价经发[2000]24号文件,货运车辆按照每月每吨16元的标准征收(20吨以上平板车减半征收,载重量不足0.5吨的按0.5吨计征,超过0.5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
石林彝族自治县交通局
行政强制(共1项)
(一)暂扣车辆、扣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第二十六条:“驾驶员行车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公路路产损坏不接受处理或者赔偿损失在1000元以上当场又不能处理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对其采取暂扣车辆的措施或者依法作出暂扣驾驶证、行车证的决定,待处理完毕后立即放行、还证。
石林彝族自治交通局
行政审批项目
第1号行政许可事项:
临时利用、占用、挖掘公路的许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公路利用、占用、挖掘公路的许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公路行道树的采伐。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法规:《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贯彻执行。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挖掘、占用、穿越、跨越公路、公路用地的临时性使用。
(五)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现场勘察?制作相关图表?受理并审批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使用统一的申请表格一式四份,在交通局公路路政管理所领取表格或在便民服务中心窗口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公路路政管理所或便民服务中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交通局公路路政管理所
(九)行政许可程序
路政许可程序流程:
1、书面申请
2、审核(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补充材料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①审核材料真实性;②实地检查勘验③征求意见④需要听证的应举行听证⑤需要评审的聘请专家评审
3、决定(不同意就必须书面告之当事人,同意就进入下一个程序办理)
4、下达行政许可通知书(批复)
5、当事人与基层路政机构签订协议
6、送达行政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5天之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区建筑物、构造物临时占用许可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获得许可后申请人享有利用、占用、挖掘公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权利。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有收费标准:滇价费、昆证字[2003年]第X045021号;收费依据:云交财(1994)352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有年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更新采伐行道树的审批。
第2号行政许可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一)行政许可内容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业相关业务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交通运政主管部门有关道路运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方案。
(五)申请材料
向运政管理所书面申请、领取新增车辆申请表和公路运输申请经营审批表;经营者到所属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加盖公章并申报经营类型。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使用统一的申请表格一式一份,在交通局交通运政管理所领取申请表格或在便民服务中心窗口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交通运政管理所或便民服务中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交通局运政管理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书面申请、领取新增车辆申请表和公路运输申请经营审批表;经营者到所属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加盖公章并申报经营类型。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7天之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业相关业务许可。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获得许可后申请人享有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业相关业务的经营权利。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有收费标准:滇发改费、昆石证字[2008年]第075002号;收费依据:《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有年审: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八章三十三条
附: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
3、道路运输服务业申请开业登记表。
4、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申请表
石林彝族自治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程序
一、执行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交通局
二、简易程序
对公民处50元以下,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由本部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向被处罚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并宣读违法案件简易程序决定,《简易程序决定书》应当盖石林彝族自治县交通局印章,并有统一编号。
三、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本行政机关对违法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所遵循的基本程序。对绝大多数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都适用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相比较,一般程序更完备,更规范,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是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外的其它行政处罚案件。
制作询问记录??填写立案呈批表??抽、登物品证据通知书??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事先告知书)??填写处理呈批表??制作处罚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执行??填写结案报告。
四、听证程序
(一)县交通局作出吊销有关证照、没收违法财物、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县交通局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一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三万元以上。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规定在县交通局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三)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县交通局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县交通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县交通局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五)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六)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七)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做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审校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八)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县交通局负责人审查。县交通局依照规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