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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县两项用水管理新政即将实施

发布时间:2025-12-31 09:42 信息来源: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深化水资源价格改革,健全节水激励机制体系建设,12月30日,石林县召开《石林彝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实施管理办法》 《石林彝族自治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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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邀请来自社区、人大、政协、非居民用水户、居民户等各行业的听证代表们齐聚一堂,居民、非居民用水管理办法展开深入探讨。

城市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已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实行阶梯水价管理,按照三级水价标准执行:

第一级水价:居民用水户月用水量在20立方米(含20 立方米)基数以下的,水费按现行自来水价格2.4元/立方米收取;

第二级水价:居民用水户月用水量在20—35立方米(含35立方米)的,执行阶梯水价,超出20立方米/户·月基数的用水量,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0.5倍,即加价1.2元/立方米,超出水量水价按3.6元/立方米收取;

第三级水价:居民用水户月用水量在35立方米以上的,除执行第一级、第二级水价外,超出水量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2倍,即加价4.8元/立方米,超出水量水价按7.2元/立方米收取。

非居民用水执行计划与定额管理。城镇供水企业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对非居民用水户下达计划指标时,上一年度月平均用水量在900立方米(含)以上的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指标与定额管理。非居民用水户用水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按基准水价据实交纳城市供水企业现行水价水费外,同步缴纳超出计划用水指标发生的用水量定额与累进加价水费。

非居民用水户第一个月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现行水价(不含水资源税,下同)的0.5倍加收累进加价水费;非居民用水户第二个月连续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累进加价水费;非居民用水户第三个月及以上继续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现行水价的1.5倍加收累进加价水费。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证会现场,听证代表们就两个管理办法的修订方案展开激烈讨论。此次听证会,涉及面大,政策性强,涉及民生大事,听证会后行业部门将认真梳理代表们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吸纳吸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方案。


记者:昂丽芬  杨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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