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已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实行阶梯水价管理,按照三级水价标准执行:
第一级水价:居民用水户月用水量在20立方米(含20 立方米)基数以下的,水费按现行自来水价格2.4元/立方米收取;
第二级水价:居民用水户月用水量在20—35立方米(含35立方米)的,执行阶梯水价,超出20立方米/户·月基数的用水量,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0.5倍,即加价1.2元/立方米,超出水量水价按3.6元/立方米收取;
第三级水价:居民用水户月用水量在35立方米以上的,除执行第一级、第二级水价外,超出水量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2倍,即加价4.8元/立方米,超出水量水价按7.2元/立方米收取。
非居民用水执行计划与定额管理。城镇供水企业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对非居民用水户下达计划指标时,上一年度月平均用水量在900立方米(含)以上的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指标与定额管理。非居民用水户用水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按基准水价据实交纳城市供水企业现行水价水费外,同步缴纳超出计划用水指标发生的用水量定额与累进加价水费。
非居民用水户第一个月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现行水价(不含水资源税,下同)的0.5倍加收累进加价水费;非居民用水户第二个月连续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累进加价水费;非居民用水户第三个月及以上继续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现行水价的1.5倍加收累进加价水费。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证会现场,听证代表们就两个管理办法的修订方案展开激烈讨论。此次听证会,涉及面大,政策性强,涉及民生大事,听证会后行业部门将认真梳理代表们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吸纳吸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方案。
记者:昂丽芬 杨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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