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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规〔2026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石林彝族自治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429

(此件公开发布)


石林彝族自治县

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域非居民用水户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节约用水条例》《云南省用水定额》《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县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县域经济长远发展和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市供水企业现行水价及类别规定的全县使用县级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生产、经营性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居民生活用水(直接用于居民日常生活、卫生等用途的用水)、农业生产用水(用于农作物种植、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活动的用水)不适用本办法;其他社会群体遵从国家的相关规定;若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范围:县城市供水企业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对非居民用水户计划指标下达时上一年度月平均用水量在900立方米(含)以上的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指标管理。

第三条  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以水定需、节约用水、以产定量、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是根据全县水资源管理实际,结合各行业国家用水定额标准,减少用水户跑、冒、滴、漏和浪费水资源的应对措施。对非居民用水户按照合理用水需求,下达年度计划用水指标,按月进行监督管理,对超计划用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定额与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目的是促进非居民用水户加强日常管理,做到节约用水,有效保护县域有限水资源。

第五条  石林彝族自治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县水务局负责全县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

(一)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由县城市供水企业具体负责收取。

(二)县水务局加强日常用水管理工作,健全用水台账,指导落实节水措施,提高用水责任意识和节约用水管理水平,对非居民用水户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向县水务局申请办理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签订《石林县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填写相关材料,并按照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合理用水。

第二章 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

第七条  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原则

(一)计划用水指标编制坚持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长远发展原则,通过编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用水指标,建立健全科学系统的计划用水管理体系。

(二)计划用水指标编制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科学配置,强化自建供水设施(自备水)用户管理,促进县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确保供水安全。

(三)计划用水指标应当满足非居民用水户的合理需求。

(四)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应有利于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利于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五)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的长期规划、区域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气候变化对水资源的影响等因素,促进县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  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依据

(一)计划用水指标根据上一年度全县水资源存储量、供水状况和计划年度内供水形势预测。

(二)参照《非居民用水户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和非工业用水单位用水定额》《云南省用水定额》(DB53/T168-2019)。

(三)综合考核用水户在采取了节水措施后的节约用水管理情况,包括节水设施的安装和运行情况、节水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四)用水户近三年来同期实际用水数据,若用水数据存在异常波动或不完整情况,应进行相应的修正和说明。

第九条   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办法

(一)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指标于年初前编制下达,非居民用水户的计划用水指标下达到县城市供水企业抄表收费的各计量水表。

(二)年度计划用水指标下达前,须报县水务局批准,经批准后下达至各非居民用水户。

第十条  计划用水指标根据非居民用水户计量水表的历史用水情况和规律进行合理编制,具体如下:

(一)编制的数学方法为“时间序列法”。

(二)以非居民用水户各户水表前一年度的用水总量数值(或参照前三年度平均值)上浮10%,作为编制该用水户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基本值,由各非居民用水户自行分配至编制年度内的每个月,县水务局按月进行监督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指标编制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一)非居民用水户往年用水量由于估算或其它原因不能反映客观实际用水量的,在核算过程中参照往年同期或当年近期正常用水量进行修正,修正时应综合考虑用水户的生产经营规模、设备产能、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确保修正后的用水量能够真实反映实际用水需求。

(二)在上一年度内办理了基建施工计划用水指标、项目竣工验收正式用水指标,以及办理了新增项目计划用水指标的单位,若按《用水指标方案》编制的本年度内月计划用水指标与实际用水量有出入的,在原已办理的新增项目用水指标范围内进行修正和调整。

(三)对于非居民用水户由于生产季节性较强、产品单一等原因,部分用水户因生产和经营受市场波动影响造成用水无规律性的,在年度总计划量不变的前提下,由用水单位根据实际用水情况提出书面指标申请,报县水务局审核批准后,可对月计划用水指标进行调整修正。

   第十二条 用水指标编制计划经审定批准后,由县水务局通过书面通知等方式,通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户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计划用水指标考核及累进加价水费的收取

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指标下达后,按月对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进行计划用水指标监督考核。县城市供水企业按照用水户每月发生的实际用水抄表数据,根据已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进行考核,超月计划用水的,收缴定额与累进加价水费。

第十四条  非居民用水户用水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按基准水价据实交纳县城市供水企业现行水价水费外,同步缴纳超出计划用水指标发生的用水量定额与累进加价水费。

非居民用水户第一个月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现行水价(不含水资源税,下同)的0.5倍加收累进加价水费;非居民用水户第二个月连续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累进加价水费;非居民用水户第三个月及以上持续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现行水价的1.5倍加收累进加价水费。国家出台新规定的,参照其执行

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水量指标收费标准

行业用水类别

现行水价

(元/立方米

月用水量指标

立方米

超计划指标收费价格

(元/立方米

计算方法

行政事业、工业、商业

3.40

超出当月核定指标水量累进价格

第一个月

1.60

总用水水费=实际总用水量×现行水价+超出当月核定指标用水量×现行各行业自来水价格(扣除水资源税)×倍率

例如:某非居民用户第一个月超出当月核定计划用水指标:第一个月超出部分用水量×现行水价(扣除水资源税,下同)×0.5。第二个月持续超出当月核定计划用水指标:第二个月超出部分用水量×现行水价×1。第三个月及以上持续超出当月核定计划用水指标:第三个月及以上超出部分用水量×现行水价×1.5,以此类推

第二个月

3.20

第三个月

4.80

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

6.50

超出当月核定指标水量累进价格

第一个月

3.15

第二个月

6.30

第三个月

9.45

备注:1.累进加价水费遵照《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八条按0.5:1:1.5比例

执行

2.累进价格不含水资源税

第十五条  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按以下方式缴纳定额与累进加价水费。

(一)县城市供水企业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户发生超计划用水行为产生的定额与累进加价水费,由县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代收(代收服务费按代收费用的6%计提),用于城市供水企业的收费系统维护等。定额与累进加价水费应足额征缴,并按时报送用水数据统计报表、收费情况至县水务局,同时配合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定额与累进加价水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节水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宣传、节水奖励和管理维护等,并补助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和节水型单位(企业)、节水型小区创建、城乡节水设施建设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县水务局负责节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台帐。用水户应加强内部管网和用水器具的管理维护,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台账,接受县水务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计划用水指标的核减和调整

第十七条  计划用水指标下达后,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因素等造成区域水资源紧缺,为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核减非居民用水户的计划用水指标。

第十八条  计划用水指标经核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在水资源丰沛的前提下,非居民用水户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况的,在完成水平衡测试工作后,可按程序书面申请调整计划用水指标。

(一)非居民用水户有新增用水项目或工业企业生产规模扩大,造成用水量明显增加的,可向县水务局提供相关证明、申请资料,县水务局根据申请进行现场核实,依据相关用水定额和程序进行计划用水指标核算、审批、调整下达,新增计划用水指标并入该单位用水指标内一并考核。

(二)非居民用水户有临时性用水项目的,可向县水务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填写申请材料,经县水务局调查核实后,按相关程序核算计划用水指标,新增临时性用水计划并入该单位相应月份计划用水指标内一并考核。

第十九条  非居民用水户书面申请调整计划用水指标的,县水务局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告知内容应包括审批结果和理由、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救济的途径等信息。

第二十条  非居民用水户临时申请调整计划用水指标的,县水务局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告知内容应包括审批结果和理由、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救济的途径等信息。

第五章 累进加价水费的减免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非居民用水户办理超计划用水定额与累进加价水费减免应确保理由证据充分,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县水务局核查属实后作出减免决定。

第二十二条  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提出减免累进加价水费的,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因非居民用水户自身管理因素造成的累进加价水费不予减免,按实际超计划用水量数据收取累进加价水费。

(二)因用水计量设施损坏造成超计划用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附县城市供水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属实的,作出减免决定。

(三)由于计量设施故障、人工抄表录入错误等因素而造成被征收累进加价水费的,用水户向县水务局提出减免申请(附县城市供水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属实的,作出减免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非居民用水户科学、合理、高效用水,对具备以下条件的分别给予年度指标上浮5%的奖励。

(一)经县水务局确认,建有“再生水利用设施”并回用再生水的单位;

(二)上一年度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的节水管理先进单位;

(三)近五年来开展过水量平衡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单位;

(四)被评定为“节水型企业(单位)”的或已评定期满,经复验合格的“节水型企业(单位)”;

(五)经县水务局认可已建成并使用节水设施的单位,或进行工艺改造明显提高重复利用率的工业企业;

以上(一)项指标的上浮奖励原则为上一年度再生水回用量的50%,按月平均数计入各月计划用水指标。(二)至(五)项指标上浮不得重复奖励,相关认定须经县水务局验收认可或取得相应文件、通知、证书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2017119日公布的《石林彝族自治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石林彝族自治县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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