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人社2025年以案释法之三
服刑期间不可以领取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6日,石林彝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县社保中心)收到A单位转来的一份刑事裁定书,该刑事裁定书明确了该单位退休人员C于2022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分别于2022年8月17日、2023年1月12日、11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2024年3月29日被逮捕,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2024年3月29日起开始执行。因由于C的服刑信息未及时反馈至县社保中心,故C在服刑期领取的养老金没有及时暂停发放。经核查,C在2022年7月至2025年1月领取的养老待遇共计136312.82元,属于违规领取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应全额退回。
处理结果
2025年2月7日,县社保中心及时与A单位联系,对C在服刑期间领取的养老待遇开展联合追退,同时,商请县公安局协助核查C的银行账户流水信息及取款证据等追回基金的证据材料。获取有关证据后,县社保中心及其主管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函告、电话、面谈等方式与当事人及家属耐心讲解有关政策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025年5月12日,经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C及家属约谈、协商,最终约定于2025年5月12日先退还养老待遇61352.67元。剩余的74960.15元,考虑其家庭客观实际,双方约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自2025年6月起,从C配偶的养老保险待遇中每月抵扣3000元,直到扣足为止。
法律及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帐户余额中抵扣。
2.《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 号)第二条第(一)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第(六)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


滇公网安备 53012602000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