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人社2025年以案释法之一
管理不善 纠纷不断
案情概要
2025年8月31日19:42,反映人孙某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2025年8月20日—8月29日,反映人等5人在石林彝族自治县某小区天然气改造工程做工,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未果,一开始被告诉先做,8月30日才告知做一个燃气表100元工资,因该价格太低,这10天反映人等5人共计才做了40个燃气表,5人10天才4000元工资,连路费都不够,反映人要求结算工资后走人,但是现在对方拒绝结算,而且还不理反映人。
调查经过
群众利益无小事,民生问题大于天。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接到该案件后,立即安排专人负责,及时与反映人及相关负责人电话联系,初步了解相关情况,于2025年9月1日下午组织反映人及相关负责人在县劳动保障监察服务窗口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反映情况涉及石林彝族自治县某燃气管道改造项目,施工承包单位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某小区燃气管道室内四件套安装工程承包给李某,后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陈某,反映人孙某属于分包人陈某雇佣的工人。反映人于8月14日与李某和陈某协商一致同意入场,8月20日开始入场做安装,由于反映人不属于专业安装队伍,无工具,自己采购工具。8月29日因对施工单价(一个燃气表安装费为100元)不满意,未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无保障为由,要求退场或者重新商谈安装价格,反映人于8月30日停工,无法联系上其老板陈某,也未通知承包人李某。后反映人与李某双方协商支付工资无果,李某支付购买反映人所采购的工具及辅材费6170元。反映人表示其在施工两天后就已向陈某提出退场,陈某承诺会沟通协商,让反映人继续做。陈某表示目前工人工资为13500元,需要李某和其承担部分亏损发放工人工资,工人食宿是由陈某提供,已亏损大部分,但李某不同意。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和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之规定,鉴于该案件三方未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员适时对案件相关责任人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的宣传解释,相关责任人认清自身的法律责任。随后责成李某和陈某与反映人进行农民工工资的审核认定,认定反映人等6名工人工资共计11300元。经调解,达成支付协议,由李某支付工人工资9400元,陈某支付工人工资1900元,并于现场通过微信方式支付给反映人陈某11300元(其中,反映人工资2000元,剩余5名工人工资9300元由孙某代为领取)。
案件要点分析
引发该案件的要点:一是李某与陈某未签订合同、协议,未事先明确分包单位及相关结算依据,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争议扯皮;二是反映人等6名工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未明确日工资或月工资金额,导致工资结算争议;三是工程存在层层分包给自然人施工的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动用工行为不直接管理,未切实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导致劳务费结算纠纷与农民工工资拖欠交织在一起。
延伸思考及建议
建设工程项目层层分包现象仍然突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对劳动用工管理不力,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及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等相关规定。劳务分包人(小老板、包工头)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要求解决工程结算纠纷、工程款支付问题成为常态。建议工程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项目建设施工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责任,及时化解类似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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