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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持续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08 09:42 信息来源: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有关直属机构:


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关于持续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关于持续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滇中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磨丁—磨憨经济合作区政务服务局, 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场交易主体: 为全面贯彻国家、省降低经营主体交易成本,促进民营经济 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24年 进一步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持续降低市场 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经营主体信心,打造“投资沃土、温 馨春城”,打响“四季如春营商环境”昆明品牌,现将持续降低 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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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减免政策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现金形式投标保 证金,投标人自愿以现金缴纳的除外。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标保 证金的缴纳做出强制要求或硬性规定。 (三)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招标人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投标人 的投标保证金;对于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给予投标保证金降 幅不低于 70%比例收取。 (四)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降低有失信记录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限额, 降幅不低于 70%。 (五)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 项目,鼓励投标人使用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 (六)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 项目,投标人未使用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降低投标保证金限额,降幅不低于 70%; (七)依法必须招标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降幅 70%, 收取限额: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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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中关于“投标保证金不得 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 币”的规定,降幅不低于 70%,投标保证金调整为最高不超过二 十四万元人民币;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2001〕第 89号)中关于“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 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的规定,降幅不低于
70%,投标保证金调整为最高不超过十五万元人民币;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 计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号)中关于“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 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 万元人民币”的规定,降幅不低于 70%,投标保证金调整为最多 不超过三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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