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各站所、各驻地企事业单位、各商铺:
《长湖镇集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长湖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县司法局、县人民政府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湖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长湖镇集镇管理,守护文明之花,打造环境优美、生态宜居的小集镇,促进长湖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积极打造康旅新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湖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长湖镇维则村民委员会集镇规划区范围,本办法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镇管理,包括集镇管理责任、规划建设、市容市貌、环境卫生、集镇公用设施、交通秩序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长湖镇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集镇管理工作,镇各职能部门对集镇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为加强集镇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长湖镇集镇管理工作专班,成员包含镇人民政府镇长,分管副镇长,镇经济发展办主任、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主任、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长湖派出所所长、长湖市场监管所所长、长湖自然资源所所长、长湖镇维则村民委员会主任。工作专班办公室下设镇经济发展办,工作人员从各部门抽调,具体负责集镇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集镇管理责任
第五条 集镇管理坚持以人为本、规划统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集镇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度,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交通及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七条 集镇范围内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一)集贸市场、车站、加油站、企业、经营户等生产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方负责监督。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学校单位的责任区范围由各驻区单位负责。
第八条 集镇管理责任区的责任标准:
(一)保持镇容整洁,严禁无证经营,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保持公用设施整洁、完好,无垃圾、粪便裸露,无污水横流、蚊虫孳生等现象。
(三)营造安静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九条 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先批后建的原则进行,坚持节约用地,合理用地。
第十条 凡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要用地的应当符合长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公路、电力、燃气、水务、环保等方面的应当符合相关要求。涉及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监管按照《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机制的通知》(石政办发〔2021〕19号)、《长湖镇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发〔2022〕1号)《长湖镇党政办公室关于成立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1号)规定执行,涉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为方便生产生活需要建盖烤房、畜圈等生产设施的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构)筑物。未批先建、骗取批准、批小建大、批东建西等违法用地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房屋建设,应当规范审批,签订相关承诺书、责任书,配套卫生户厕、厨房和污水收集设施,排污管道应当接入集镇污水主管网。
第十三条 在建设施工期间,建筑材料应当规范堆放、文明施工,临街、临路进行建设施工的应当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不得影响道路交通。
第十四条 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因国家建设需要调整建设用地时,应当服从政府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十五条 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技术规定:
(一)辖区建设的乡村公路的红线控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在集镇主要街道设置广告、灯箱、雨蓬,进行装饰门面的,应当报长湖镇相关执法部门备案,不准擅自设立和施工。
(三)拆除重建或新建住房时,应当统一风貌,住房外观由长湖镇相关执法队统一规定并进行验收。不得在主体建筑上再次搭建彩钢瓦等违规建筑。
第四章 市容市貌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服从长湖镇各行政职能部门和长湖镇维则村民委员会的管理,不得妨碍阻挠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垣断壁、危旧土坯房、彩钢瓦顶等,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摆摊设点,临时摊位需要到维则村民委员会或者长湖镇政府指定地点摆放。临街(店)铺面不得超出铺面占道经营。汽车、摩托车、自行车、机械加工及门窗装潢不得占用街道、人行道、餐饮经营户不得在临街面露天宰杀分解牲畜、洗碗、洗菜。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集镇街道两侧行道树和绿化带,不得在绿化带倾倒垃圾或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公共设施安全的行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电信设施等,不得依附路灯设施搭棚或堆放、悬挂物品,粘贴小广告等。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长湖镇相关执法部门对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长湖镇维则村民委员会协助长湖镇人民政府开展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长湖镇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和垃圾清运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长湖镇维则村民委员会可依法依规组建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队,采取市场化委托服务方式规范运作,负责集镇范围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垃圾收集点垃圾清运,垃圾中转站、热解站、污水处理站管理等工作,做好相关痕迹材料收集整理。协助长湖镇相关执法部门做好主次干道秩序管理。
第二十四条 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队对集镇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本办法范围内的住户、个体工商户、企业、驻镇单位实行门前三包管理,严格遵守公共卫生准则,保护公共设施和交纳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二十五条 辖区内生活垃圾清运处置、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置等实行收费制度。由长湖镇维则村民委员会参照《关于对石林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有关事项的批复》(石发改复〔2023〕1号)文件要求,通过“一事一议”“四议两公开”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探索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第二十六条 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置费专款专用,用于集镇环境卫生保洁、设施设备购买及管理机构运作支出。
第二十七条 广大居民应爱护公共卫生设施及公共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按照规定垃圾分类入桶,严禁随地乱倒垃圾和焚烧垃圾,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运载垃圾、粪便等废弃物及其它液体、散体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泄漏、泼洒;凡发生泄漏、泼洒的,长湖镇相关执法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行驶并到指定地点整改,直至当事人改正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家禽、家畜应当实行圈养,家犬的饲养应当进行圈养和拴系,出门带牵引带,禁止放养;无人认领的流浪狗(不栓绳的狗视为流浪狗),由维则村民委员会组建的环境卫生管理队驱逐或联合长湖派出所协助逮捕处理。禽畜废弃尸体应当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街乱扔或投入河道和其他水域。
第三十条 修理行业的废弃油污、油渍及餐饮行业产生的油潲(泔水)、饭菜汤渣严禁随意乱倒,应当设置专业设备收集,集中处理。
第三十一条 集镇垃圾收集设施主要容纳生活垃圾。禁止倒入批量废土、废砖瓦等固体废弃物,以及病死畜禽、人参果等。单位或居民因建设产生的废土、废砖瓦、废石等建筑材料,应当另行选择地点堆放,完工后要及时清运处置,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交通。病死畜禽应当经专业无害化妥善处理。人参果不得随意倾倒。
第三十二条 集镇内临时经营者,应当在划定的临时售卖点经营,严禁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第三十三条 长湖镇维则村民委员会对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网格化管理,积极探索“红黑榜”管理模式,定期将辖区居民、商户、驻区单位等纳入红黑榜予以通报,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予以惩处。
第六章 交通秩序管理
第三十四条 集镇范围内,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等车辆应当在指定地点(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停放,机动车辆应当遵循交通标识、标牌、标线的指示。
第三十五条 禁止履带式工程机械在乡村公路通行,确因特殊需要行驶的,应当向长湖镇社会事务办报备,并采取防护措施,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其他影响交通秩序的活动。
第七章 集镇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集镇公用设施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测量、竣工验收备案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 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集镇道路。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其他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破坏集镇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改动集城镇照明设施;
(二)擅自在集镇道路照明设施上张贴、张挂广告、宣传标语,设置标志和安装其他设施;
(三)在集镇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堆放物件、搭棚、建房、挖坑、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
第八章 处罚
第四十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由长湖镇相关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湖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相关解读:长湖镇集镇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