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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24-08-27 16:36 信息来源: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一、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具有石林彝族自治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手续办理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参保缴费档次

未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4000元、5000元、60007000元、8000元、9000元18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按年缴纳,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当年内缴费档次确认后不得变更,次年参保人可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缴费。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继续保留100元的缴费档次由市、县财政全额代缴。

参保人缴费、享受各级财政补贴、待遇领取一览表

个人缴费(元/年)

省财政补 贴(元/年)

市、县财政(元/年)

个人账户合 计(元/年)

15年缴费预期待遇(元/月)

20年缴费预期待遇(元/月)

25年缴费预期待遇(元/月)

30年缴费预期待遇(元/月)

200

30

0

230

163

181

199

218

300

32.5

2.5

335

174

196

218

240

400

35

5

440

185

211

237

263

500

45

15

560

198

229

259

289

600

51

21

672

211

245

279

313

700

57

27

784

223

261

299

337

800

63

33

896

235

277

319

361

900

69

39

1008

247

293

339

386

1000

75

45

1120

259

309

359

410

1500

105

75

1680

319

390

460

531

2000

135

105

2240

380

470

561

651

3000

135

105

3240

488

614

741

867

4000

135

105

4240

596

758

921

1083

5000

135

105

5240

703

902

1100

1299

6000

135

105

6240

811

1046

1280

1515

7000

135

105

7240

919

1190

1460

1731

8000

135

105

8240

1027

1334

1640

1946

9000

135

105

9240

1135

1477

1820

2162

注:1.预期待遇以不计息金额计算;

2.基础养老金以138元/月计算,部分县(市)区预期待遇会略高。

四、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由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还可在此基础上提高档次缴费,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55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按月领取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的养老补助,此期间继续按年缴费,待年60周岁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二)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享受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每月加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

(三)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补贴。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的待遇领取

(一)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逐年缴费至60周岁的年限就是最低缴费年限,参保人可以自愿申请补缴至15年,补缴享受政府补贴,但须在待遇领取前申请。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鼓励长缴多得,缴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费的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连续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中断缴费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六、办理停保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以退回个人账户余额(含利息)并享受1476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同时,办理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进行注销登记。

已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自死亡、服刑等丧失待遇资格的次月停止发放养老金,未及时办理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退回。

咨询服务受理机构:

各乡镇(街道)社保中心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电话:0871-67745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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