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有关要求,深化文化市场包容审慎监管,激发文化市场活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 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编制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要求,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编制印发了《云南省文化和旅游执法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减免责清单”)。石林县文化和旅游局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相关文件要求,并严格按此标准执行。现将“减免责清单”予以上传。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单位未 悬挂《网络文化经营 许可证》或者未成年 人禁入标志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22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 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 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1 .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 2 .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 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 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说服教育、 行政告诫 |
2 |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 在营业期间未统一 着装并佩带工作标 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第 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 1 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 |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 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说服教育、 行政告诫 |
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 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3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 乐场所管理条例》规 定悬挂警示标志、未 成年人禁入或者限 入标志、标志未注明 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 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 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 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 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说服教育、 行政告诫 |
4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 设立服务网点未在 规定期限内备案,或 者旅行社及其分社、 服务网点未悬挂旅 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证、备案登记证明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第三款:外商投资旅行社的, 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 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 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 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服务网点的《营业 执照》; (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 |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 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 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 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说服教育、 行政告诫 |
明 。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 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 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 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 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 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 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 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 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 活动时未佩戴导游 证的(应当携带电子 导游证、佩戴导游身 份标识)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 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被发现; 2.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 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 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 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 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说服教育、 行政告诫 |
6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 1.首次被发现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 说服教育、 |
游,不按要求制作安 全信息卡,未将安全 信息卡交由旅游者, 或者未告知旅游者 相关信息 | 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 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 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 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 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 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 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 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 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 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 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 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 果 | 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 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 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行政告诫 | |
7 |
A级旅游景区管理机 构和经营者拒绝随 团导游的讲解服务 | 《云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A级旅游景区 管理机构和经营者不得拒绝随团导游的讲 解服务。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 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 以下罚款 |
1.首次被发现且 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 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 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 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说服教育、 行政告诫 |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 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注册资本, 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 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 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 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 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 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 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 备案的 。 |
1.危害后果轻 微 ; 2.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的 | |
2 | 娱乐场所变更主要设 施设备、投资人员的,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 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 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 |
1.危害后果轻 微 ; 2.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 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的 |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 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 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 接入互联网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 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 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 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 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的 ; |
1 .初次违法; 2.情节轻微; 3.立即改正; 4.未造成其他不 良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 1修订)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的 | |
4 |
对复制单位未按照《复 制管理办法》的规定验 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 法定文书 | 《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8月28日修 订 )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 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 营额5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 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 |
1.危害后果轻 微 ;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其他不 良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的 |
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 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 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 的 。 | |||||
5 |
对内部资料编印单位 未按规定送交样本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 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 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 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本办 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第十八条: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须在印 刷完成后 10 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 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 |
1.不以营利为 目 的 ; 2.危害后果轻 微 ; 3.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的 | |
6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 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 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 物品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 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 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 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 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 | 1.首次被发现且 违法情节轻微; 2.兜售物品的金 额总计不超过 300元; 3.在限期内及时 将兜售物品的 金额退还旅游 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的 |
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 责令停业整顿 | 4.未对旅游者权 益造成后果 | ||||
7 |
增, *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 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 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 小费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 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 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 责令停业整顿 |
1.首次被发现; 2.索取金额为一 百元/人以下且 总额不超过一 千 元 ; 3.立即退还; 4.未对旅游者权 益造成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的 |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 称、住所、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 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20年修 订 ) 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 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 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 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 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 微 ; 3.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 ;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的 ;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 为 的 ;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 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
第七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 | 1 .初次违法; |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 | |||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 | 2.危害后果轻 | 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微 ;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
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 | 3.及时改正的 | 的 ; | |||
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
2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 续 | 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 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九条第二款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 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曰 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 案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 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 | 的 ;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 为 的 ;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 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