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现将《石林彝族自治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林彝族自治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20〕7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普惠优先、社会参与,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体制,对辖区0—3岁儿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2022年,县级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相关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建立,积极探索建立和发展不同层次、不同组织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力争建成1所以上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含托幼一体机构)。到2025年,县级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社区、居委会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水平明显提升,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0%,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障、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决定成立石林彝族自治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重大事项,落实重点任务,推动全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和整体发展。
(一)成立石林彝族自治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子艳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栾琪丽 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周震波 县卫生健康局党委书记、局长
成 员: 甘荭玲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李福萍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杨秋月 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杨和平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 燕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杨丽花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建波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鸿启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 贵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毕 华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罗翠萍 县广播电视局局长
段云梅 县总工会副主席
毕 瑞 团县委副书记
李健兰 县妇联副主席
普德学 县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王树平 国家税务总局石林县税务局副局长
朱成彬 县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健康局,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各部门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落实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合有关部门拟订政策、分析形势、发布信息,协调解决其他重大问题;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技术支持指导,开通救治“绿色通道”,依法进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监督检查;负责做好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工作,指导和监督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落实国家配套政策性资金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用建设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县属职业院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建设,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负责托幼一体幼儿园服务机构实体的管理,鼓励具备婴幼儿照护功能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逐步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县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落实实体防护、技术防护、人员防护、制度防护等管理规范;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控器材监管,规范技防、保安从业单位管理并公布网上信息。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登记信息推送工作;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婴幼儿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按照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保障要求,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争取上级补助资金,支持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内容,把保育员、育婴员等有关技能培训项目列入培训补贴目录,指导开展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奖惩等政策;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权益。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县卫健局,在现行幼儿园规划设置布局的基础上同步配套托育机构(含托幼一体化机构),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土地利用政策上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涉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给予优先安排;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依规监督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完善有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消防验收。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进行饮食用药安全监管,查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做好饮食用药安全监管工作。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运用广播电视媒体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宣传教育,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舆论监督。
县总工会:负责促进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查研究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有关的宣传教育,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县妇联:负责参与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协同推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点布局,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维权服务。
县计生协: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石林县税务局:负责落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对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执行消防安全标准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休假政策,抓实就业扶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护假、哺乳假等政策,用人单位应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或设置母婴室、哺乳室,采取实施远程办公等积极措施,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合理需求。支持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为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就业岗位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乡镇<街道>)
(二)广泛开展宣传指导,加强保育服务。开展社会宣传,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广泛开展包括婴幼儿发展和教育理念、婴幼儿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不法侵害、意外伤害预防等知识的宣教普及工作。县妇幼健康服务中心承担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委托的任务。依托各类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儿保专家、儿保教师、乡村医生、志愿者等相关人员,通过亲子活动、家庭课堂、入户指导、编印照护手册等多种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庭提供婴幼儿保健、安全防护、照护技能与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等服务,增强农村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计生协)
(三)提升婴幼儿健康服务能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等衔接,做实做细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
(四)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与改造。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标准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原则上在新建居住区(城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 8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作为居住区内部配套,不独立占地,不改变居住区用地性质,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结合社会需求,通过购置、置换、租赁以及旧城改造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6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机构建设,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应充分考虑进城务工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结合石林目前实际,托育机构与幼儿园规划布局融合在一个区域实施,农村地区以幼儿园为依托,增设托位;鼓励城区按中心片区及东西南北四个片区来发展托育机构,鼓励现有幼儿园招收托班,满足区域性托育需求。(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
(五)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幼儿园、学校等公共服务资源,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村(居)委会,发挥综合效益,提升婴幼儿社区照护水平,实现与公共服务资源的功能衔接和共建共享。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办公场所、闲置校舍等资源,通过减免租金或免费提供场地、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托育(早教)机构、社会组织、计生宣传员、志愿服务者等建立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开展公益性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委托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妇联,各乡镇<街道>)
(六)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还可充分利用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地,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行动,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接受、方便可及的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政府向民办托幼机构购买普惠托育服务,通过政府投入引导、统筹利用国有资产资源、集体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渠道筹资举办公办托育机构。(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税务局、县总工会,各乡镇<街道>)
(七)鼓励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利用居住小区资源,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房产、设施等,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
(八)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符合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具备婴幼儿照护功能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加强托幼衔接。(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
(九)鼓励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拓展业务范围或申请法人登记等方式,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医育结合”。(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卫生健康局、县税务局)
(十)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依据实际情况面向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十一)实行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文件要求,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委编办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市场监管局申请注册登记。县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法依规配合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登记机关根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明确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登记机关要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应在原登记机关增加托育服务项目,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同级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要及时到县卫生健康局备案。(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
(十二)强化综合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消防、卫生、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事故查处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和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用建设工作。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有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履行监督责任,认真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房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取得消防安全验收报告。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管理,提供餐饮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制度和评价工作规范。县妇幼健康服务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综合监督执法局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必须严格落实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积极主动做好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安全管理等工作,防止发生虐童现象和安全事故。鼓励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
(十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
(十四)加强卫生保健,夯实安全责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健康服务中心及综合监督执法局每年要开展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消防设施和安保人员,建立日常检查制度。严厉打击涉及婴幼儿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力保护婴幼儿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
(十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县属职业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将保育员、育婴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有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技能等级培训。支持托育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
四、实施步骤
(一)摸清底数,探索发展。
1.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开展调研,梳理我县0—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类型、数量、分布、入托人数、托育服务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现状等基本情况。对已在县市场监管局进行营业执照登记,但未按照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到县卫生健康局备案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督促和指导机构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整改,完善相关资料,取得符合规定的场地证明、卫生评价合格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料,若经过整改仍无法达标的婴幼儿照护机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督促注销营业执照处理。若托育机构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各职能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2.县卫生健康局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定期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对拟申请新设立机构,建立联席联查制度;在进行登记经营许可证时,县市场监管局需明确告知其备案资料内容,并按月推送登记情况至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对其场地进行核实是否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托育机构主动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卫生评价申请,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消防验收或消防检查申请,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从事托育服务;县消防大队要对托育机构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全县各级各类独立的托育机构需待备案完成后方可进行招生入托工作,否则按照各职能部门相关法律给予处罚,并实行禁止准入,一票否决、列入黑名单等制度。
(二)试点先行,规范引领。2021年底前,各职能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职责,细化部门、行业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发展的相关实施细则或方案,逐步完善全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2022年底前,在石林县城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点创建活动,打造1家建设标准化、管理一体化、运营规范化、服务优质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三)示范带动,大力发展。在示范点的基础上,总结发挥试点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完善政策,稳步推进,不断增加照护服务供给,降低家庭照护成本,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不断提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任务目标、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工作落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工作合力,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二)建立用地优先保障机制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县级国土空间规划,预留发展空间,统筹考虑年度新增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倾斜。
(三)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支持
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托育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对托育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托育服务的,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其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费用。
(四)强化示范引领与宣传引导
建设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统筹资源,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宣传,调动全社会参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积极性,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 1.基本条件告知书
2.托育机构备案书
3.备案承诺书
4.备案回执
附件1
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托育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要求。
三、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2
托 育 机 构 备 案 书
卫生健康委(局):
经 (登记机关名称)批准, (托育机构名称)已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成立,现向你委(局)进行备案。本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负责人姓名: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机构性质:□营利性 □非营利性(在对应的□内打√)
服务范围:□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临时托
(在对应的□内打√,可选多项)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 □租赁(在对应的□内打√)
机构建筑面积: ㎡
室内使用面积: ㎡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
收托规模: 人
编班类型:□乳儿班 □托小班 □托大班 □混合编班(在对应的□内打√,可选多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备 案 承 诺 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和服务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其他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不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托 育 机 构 备 案 回 执
自编号:________(石托字2021第 号)
年_____月_____日报我委(局)的《托育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机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性质: __________
机构负责人姓名: __________
卫生健康委(局)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