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石林彝族自治县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林彝族自治县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昆政办〔2021〕17号)精神,切实推进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林县)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细化各部门监管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与运营补贴、等级评定等政策挂钩。对养老机构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与指导工作。〔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
(二)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积极推动实施公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工程和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日常消防安全教育及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研究解决存量养老服务机构消防改造、审验问题;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要主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民办养老机构无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规划、建筑物建设图纸等有关手续的,按有关规范和要求开展养老机构建筑物消防改造;农村敬老院无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手续的,乡镇(街道)应及时研究补办有关手续。〔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
(三)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全面落实财政、税务部门有关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组织)依法免征或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相关单位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有关价格优惠政策。对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场所),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按照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融媒体中心、昆广网络石林分公司,各乡镇(街道)〕
(四)降低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成本。推动公建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对各乡镇(街道)和集体建设改造的养老服务设施,按一定程序和标准无偿或低偿委托养老服务企业(组织)运营。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五)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严格按照《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试行)》(云民福〔2018〕29号)要求,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公建民营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法人登记、备案工作。〔牵头单位:县委编办、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国资委,各乡镇(街道)〕
(六)支持养老服务企业(组织)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积极培育一批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的养老服务企业,对纳入省市品牌建设规划的企业,按规定给予支持和鼓励。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二、提升供给能力
(七)扩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供给。认真贯彻落实《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4〕53号)等规定和要求,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社区实现全覆盖,努力实现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八)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根据农村老年人数量和实际需求,结合乡村振兴,采取新建、配建、利用闲置房产改(扩)建等多种形式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工作。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显著提升。〔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九)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在具有条件的小区试点推广“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建立“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大力培育养老志愿者队伍,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等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教育体育局、团县委、县文明办、县红十字会〕
(十)推动老年助餐服务。大力开展新时代老年幸福食堂建设,制定老年助餐服务实施办法。整合辖区内各类资源,协同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创新,加大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平台作用,在老年人口较为集中、老年人需求较为迫切的街道、社区大力开展助餐、配送餐服务。积极引导和鼓励养老机构、餐饮服务企业参与社区助餐服务。对评估达标的助餐服务中心(站),根据建设面积、助餐能力、服务质量等因素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十一)提升养老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激励保障机制,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围绕社会对养老服务领域专业人才的需求,设置养老服务有关专业或开设有关课程,落实学生资助政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养老院院长、养老护理员、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和从事养老服务的医疗、护理、管理人员开展专业性培训,将养老护理、健康照护、应急救护等职业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领域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十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探访制度。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和帮扶服务。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特殊老年人或亲属委托,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助餐、助洁、助浴等事务。建立为老服务志愿者、老年人服务需求和为老志愿服务数据库,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志愿服务数据共享,重点开展好社区助老志愿服务。〔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团县委、县文明办,各乡镇(街道)〕
(十三)支持利用国有企业开展养老服务。支持国有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出租等方式利用自有物业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国有企业参与养老服务的,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水电气价格、资金资助等各类优惠扶持政策,并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县国资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十四)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发展。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推动“智慧养老院”“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推动养老领域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护理照护、康复照料、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
(十五)推动老年宜居环境建设。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要求实施适老化改造。在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和城乡社区整治过程中,一并实施社区适老化环境改造和设施配置,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无障碍通道等改造等工作。出台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站点。〔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各乡镇(街道)〕
(十六)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对存量养老机构(含公办、民办)实施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达标工程,存量养老机构消防、食品安全全部达标,服务质量有较大提升。依据养老院服务质量116项指标,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养老院全部整治过关。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养老机构照护标准(试行)的通知》(云民福〔2019〕19号),推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与认证,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养老服务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全面实施。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推动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服务责任险。〔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三、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十七)支持医疗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实行医、养床位分设。制定家庭医生上门为老年人服务激励办法,完善家庭医生上门服务内容、标准和流程。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全县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老年病科比例大幅提升。推进家庭医生签约工作,探索建立健康养老服务参与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家庭医生签约率,制定家庭医生开展服务实施细则。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十八)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范围。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建设医养联合体,开展护理型床位认定工作。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和协议合作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开通就医绿色通道。〔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县财政局〕
(十九)支持中医药与养老融合发展试点。加强治未病体系建设,推进中医药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提供中医养生保健、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大力支持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开展融合中医特色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县民政局〕
(二十)启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认真落实市级统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规范化开展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加快推进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县医保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残联〕
四、增强保障能力
(二十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衔接。落实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将养老服务工作列为重点工作予以推进,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和问题发现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化监管水平。建立养老机构日常监管举报和投诉制度,及时发布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和日常综合监管结果,建立完善养老机构诚信体系,推动建立养老服务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加强职能部门和社会多途径监督。〔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十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制定新建住宅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实施细则,明确民政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推进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产权无偿移交民政部门。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相关部门要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整合改造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县民政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国资委,各乡镇(街道)〕
(二十三)加强养老服务设施供地保障。依据区域居住人口密度﹑老年人口比例﹑老年人分类保障数据,采取划拨﹑出让﹑租赁方式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依法以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的,可将建设与管理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在原有土地用途符合规范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用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的项目,可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二十四)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加大投入力度,将市级分配的不低于55%的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统筹上级财政专项与县财政专项资金,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支出结构,聚焦长期护理、居家和社区养老、农村养老、专业服务组织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突出兜底保障、激励引导,调整完善补助项目和标准。〔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