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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石林县鹿阜镇街道办事处规划中心行政不作为
来信时间:
2020-11-24 12:55:27
来信内容:
我叫娄x彬(身份证号码:530126xxxxxxxx16),今来信投诉反映石林县鹿阜镇街道办事处规划中心行政不作为的问题。我是石林县鹿阜街道办大乐台旧村委会大乐台旧村民小组村民娄x光(身份证号码:530126xxxxxxx16)的儿子。我父亲于1980年建有土基房两层,于2003年获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使用权面积核准154.64平方米。自1980年建房至今,已有40年,年久失修;加上2009年石锁高速公路施工时,施工现场距离房屋只有20米左右的距离,导致房屋墙体出现了许多裂缝,房顶上的瓦片多处漏水。房屋门前又因建抽水站(现已弃用),竖起了高压线,安装了变压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为了改造危房,我父亲于 2014年向村委会提交申请,申请旧宅改造翻建,经鉴定为危房,并于同年取得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批准,同意他在原基础、原面积的旧宅上建两层半。但是因为他身体健康原因,一直断断续续地住院治疗,没有时间和精力重新建房,所以耽误了建房时间。现在房屋已经成了危房,破败不堪难以居住,我父亲身体现在也略有好转,故准备申请重新建房。 我父亲将申请材料交给大乐台旧村土管员李从光时,被告知按照上级部门规定必须按100平米的申请才收。为了弄清楚“上级部门规定”,我于2020年11月24日11:19分致电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规划中心赵xx主任,他说按照上级规定,必须以100平米的政策提交申请;我问是否可以受理我父亲按原房产证面积改造的申请,他回答说:“不是不受理,只能按100平米的申请受理,否则就不用交。”我又问不受理是否提供不受理的书面答复,他说答复不了,然后挂断电话。我再拨打,就不接听了。 为了了解石林县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旧房改造的相关文件、办法等,我于2020年11月9日通过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于2020年11月19日得到石林县政府办公室的答复,农村宅基地改造面积和楼层层数核定标准的文件依据是《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016号)。根据文件第七条的规定:农村住宅不得擅自拆旧翻新,原有住宅经证实确属火烧房、水淹房或经鉴定为危房的,可以按照批准的“原基础、原面积、原层数”进行维修加固。 根据《民法典》第207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我父亲按照原宅基地使用证面积申请危房改造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县政府文件规定,但是受理无门,申请交不出去,面临危房坍塌无法居住却得不到任何援助的现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38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我认为石林县鹿阜镇街道办事处规划中心存在行政不作为的现象,所以向上级部门投诉和反映,期望得到实质性的解决。我将保留行政诉讼的法律权利。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
2020-12-07 13:32:45
回复内容:
同志: 您好! 您的问题我们已获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2020年11月,您的母亲张某某电话向街道城管中心赵鸿云咨询建房相关问题,赵鸿云在电话中解释讲明了有关政策。2020年11月24日,您再次打电话给赵鸿云,赵鸿云再次在电话中向您解释了相关政策。该行为属咨询政策,鹿阜街道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问题。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 2014年娄某光户提出旧房改造申请并获得批准,因娄某光户自身原因未实施改造建设,按照《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自取得开工批准文件之日起2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的,核发的准建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回。”的规定,需重新按照程序申请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如提出拆除重建住房申请,需按照石林县农村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级控制区内,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标准测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的规定申报。如提出维修加固申请,则按照“第七条 农村住宅不得擅自拆旧翻新,原有住宅经证实确属火烧房、水淹房或经鉴定为危房的,可以按照批准的"原基础、原面积、原层数"进行维修加固,并符合下列要求:……”的规定申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石林彝族自治县热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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