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同志:
您好!
您的问题我们已获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2020年11月,您的母亲张某某电话向街道城管中心赵鸿云咨询建房相关问题,赵鸿云在电话中解释讲明了有关政策。2020年11月24日,您再次打电话给赵鸿云,赵鸿云再次在电话中向您解释了相关政策。该行为属咨询政策,鹿阜街道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问题。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 2014年娄某光户提出旧房改造申请并获得批准,因娄某光户自身原因未实施改造建设,按照《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自取得开工批准文件之日起2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的,核发的准建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回。”的规定,需重新按照程序申请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如提出拆除重建住房申请,需按照石林县农村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级控制区内,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标准测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的规定申报。如提出维修加固申请,则按照“第七条 农村住宅不得擅自拆旧翻新,原有住宅经证实确属火烧房、水淹房或经鉴定为危房的,可以按照批准的"原基础、原面积、原层数"进行维修加固,并符合下列要求:……”的规定申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石林彝族自治县热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