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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石林县颐林尚都开发商涉嫌价格欺诈销售商铺
来信时间:
2020-06-27 13:09:09
来信内容:
我于2019年6月购买了石林县颐林尚都7栋商铺一间,当时合同价是7200元每平方米,今年5月份,我得知石林县颐林尚都开发商以5300元每平方米销售同幢相邻的商铺,其中6栋一户最低以5000元每平方米销售。之后我多次找开发商沟通退还我多付价款,他们给我的答复是正常商业行为。我觉得做为商品房是大宗商品,他们做出那么大的价差销售是否违法,我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也不太懂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个人认为石林县颐林尚都开发商涉嫌价格欺诈销售商铺。请相关职能部门调查。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
2020-07-02 18:36:45
回复内容:
同志: 您好! 您的问题我们已获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颐林尚都楼盘开发商为云南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2012年12月21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验收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您所放映的“7栋商铺一间”,7栋销售时间为2018年7月。颐林尚都楼盘《云南省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表》显示该栋商业房屋价格均在10000元以上,您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未突破颐林尚都楼盘《云南省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表》上的价格,并且已经通过验收接房。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只要购房者、开发商双方当事人法律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且不存在欺诈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则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即宣告成立并生效,也就是说作为买方的购房者即您与作为卖方的开发商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您要求向开发商退还“多付价款”在合同法上,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或者撤销的行为,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或者撤销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解除、撤销。 鉴于您已经多次和开发商沟通无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议您走司法程序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只要证据确实充分,诉求就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石林彝族自治县热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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