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石林县在认真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昆政发〔2020〕4号)等文件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快企业全面复产复工
坚持县级领导挂钩联系企业制度,积极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能源供应、交通物流等问题,为企业复产复工提供有利条件。优化复产复工流程,企业在做到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防控物资到位、防疫措施到位、人员管控到位的前提下即可自行复工,不再审批。[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
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对租用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免除2月份租金,3月份租金减半;倡导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生产所需的水、电、气、网络等要素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费用可延至5月份交齐,延期交费期间不收取违约金。因疫情无法按时履行合同的企业,可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具体时限由双方协商确定,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运输等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税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来水厂、县供电局、中国电信石林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
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助力贫困劳动力就业,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主动对接用工需求量较大的地区和企业,开辟劳务合作新区域,促进劳动者省外转移就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缴费企业,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对已经报备并认定可实施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根据企业提出的培训需求预拨50%培训补贴。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补缴,延长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保险待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
四、加强企业信贷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和“三农”领域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和合作社,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支持各金融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力争实现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新增贷款规模同比增长,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同比降低。认真落实“财园助企贷”政策,探索推广“信易贷”。[县财政局(县金融办)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石林县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
五、加大创业融资支持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免收担保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主体恢复生产,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和再担保费率均降低50%。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将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由25%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小微企业比例由15%下调为10%。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不超过1年的展期还款,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中国人民银行石林县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
六、优化项目推进机制
实施“项目提升年”行动,加快建立“补短板、增动力”重大项目库,县级统筹安排1000万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确保4月份全部拨付到位,在三季度前全部形成前期成果。建立县级领导“一对一”挂钩联系重大项目制度,加快项目建设手续办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项目专管员制度,加快项目推进、开工、入统工作。实施精准招商工作机制,年内引进国内市外资金60亿元以上,实际利用外资600万美元以上。[县发展改革局、县投资促进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各招商引资责任部门负责]
七、强化项目要素保障
加快财政资金拨付,全县各部门年初预算项目资金6月底前支出进度60%以上、9月底前支出进度80%以上、11月底前支出进度100%,未达时序要求的收回县级财政。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加快旅游服务区、生态工业集中区、台创园、县城重点片区土地收储和出让,确保2020年供应土地2775亩以上。加大石投、旅投公司融资力度,确保年内融资10亿元以上。[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投资促进局、石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石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
八、鼓励企业扩销促产
除烟草、石化、电力行业外,对完成年工业总产值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5%及以上的企业,按照工业总产值的0.05%给予扩销促产补助,每户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完成工业总产值1亿元以下且增速达8%及以上的企业,按照工业总产值的0.05%给予扩销促产补助,每户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九、积极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鼓励企业资源整合、发展壮大,对初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在库满一年、产值正增长的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扶持石材行业发展壮大,对全年税收(县级留成)达200万元及以上的石材企业按照上缴税收1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全年税收(县级留成)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石材企业按照上缴税收8%的比例给予奖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负责)
十、扩大旅游消费
实行全县国有景区对全国医务工作者免票游览政策,政府指导价的4A级以上景区门票价格优惠50%。实施“景区+”消费模式,鼓励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和房地产、特色农业、文化创意企业与景区开展营销合作,提升市场营销能力,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加强与弥勒、丘北联合开展合作营销,鼓励旅行社积极推介石林一日游、二日游线路产品,对增加A级景区线路产品和住宿的旅行社给予营销奖励;鼓励与知名线上旅游服务机构合作开展线上营销,并按人次给予手续费补贴奖励。加快大小石林景区5G基础设施建设,年内实现全覆盖。(石林管理局牵头,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台创委等部门负责)
十一、积极发展商贸服务业
对新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增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全年增速达30%以上的,每户再奖励2000元。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销售额全年增速达15%以上的,每户奖励5000元,增速每超过1个百分点给予2000元奖励,每户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在库限额以上住宿企业,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每户一次性5万元补助;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每户一次性2万元补助。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在库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每户一次性5万元补助;年营业额达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每户一次性2万元补助;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下的,给予每户一次性1万元补助。(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十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支持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平台,对建设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本年度电子商务平台实际投入和平台推广费用之和的5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引导和支持个人和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对线上年销售额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线上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各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
十三、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平稳发展
继续实施《关于扶持本土建筑企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9〕2号)。压缩房地产项目审批流程,在“3550”政策基础上,再压缩10%办理时限。鼓励中介企业参与石林房地产营销,每销售1万平方米一手房奖励1万元。支持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支持符合石林县缓缴条件的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进行补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四、提升农产品供给能力
抓好春耕备耕、防旱抗旱,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巩固烤烟种植面积和质量,确保烟叶税持续增长。加大畜禽产业扶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畜禽养殖重点企业,给予每户2万元一次性补助,争取1个省级畜禽集中屠宰中心项目落地。合理布局人参果、蔬菜、辣椒交易市场,大力推进冷链物流发展。[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投资促进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执行期限为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国家、省、市出台有关政策的,从其规定。各单位要根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