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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交通执法不公行为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来信时间:
2019-06-26 10:27:10
来信内容:
本人因购买东西在彩色喷泉与石林大酒店交叉口停车,后有交通执法人员到现场,我与执法人员说明本人在场并及时驾车离开了现场,一名女性执法人员依旧将我违法停车行为进行照相并录入系统,本人觉得其执法行为不公正,一是本人在现场(违法照片单中有本人出现)并及时驾车离开;而是行政处罚决定并没有交付给我,贴在车上的单子只是照相用的空单子,负责填写处罚决定书的男性执法人员还在我车前方填写其他违法车辆的处罚决定书。基于上述理由,本人觉得交通执法人员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法,应当对该行政处罚行为予以撤销。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
2019-07-02 09:36:20
回复内容:
同志: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5号的第11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建议你直接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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