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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探亲假问题
来信时间:
2018-12-17 16:27:08
来信内容:
石林的探亲假只针对外省的,感觉太过一刀切,省内很多地方交通不便,回家比外省的所花费的时间更多,希望有关领导能按照里程数执行探亲假规定。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
2018-12-29 11:24:35
回复内容:
小胡同志: 你好! 你的问题我们已获悉,交由县人社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对于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期,石林县目前未制定办法,执行的是《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云政发〔1981〕318号)。该细则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凡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和配偶团聚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如因生产或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安排探亲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探望配偶假期为六十五天;探望父母,假期为四十五天。回农村探亲的职工,利用探亲假回家帮助农业生产,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同意,其探亲假可分两次使用。往返路费只能报销一次。”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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