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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投诉石林交警队
来信时间:
2018-05-03 10:07:39
来信内容:
昨天晚上我经过大河桥压到一只在马路横冲的小狗。事后事主打电话给交警,又交警处理扣了我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扣我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是正常程序我就不说了,但是我兄弟的小狗在小东山被压死掉,记住了车牌后面我们去找交警大队处理,他们说要找派出所处理 我们找到派出所之后,派出所又说找交警大队像踢皮球一样,我来石林旅游开着外地牌照的车到交警大队过后交警大队昨晚还威胁说要扣掉我的驾驶证同样的事,为什么处理方法不同交警队是你们本地人开的吗?不是为人民服务的吗??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
2018-06-22 11:40:50
回复内容:
王俊同志: 你好! 你的问题我们已获悉,石林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现将调查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接报警情况 2018年5月2日20时51分,石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当事人王某欣瑶报称:“在大河桥路段,一辆川KAM76*号微型车撞着他家的小狗后逃逸,请交警处理。” 二、事故处理情况 接警后,根据报警人王某欣瑶所提供的车牌号码,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并及时通过工作于当晚21时40分找到了你,并当即对你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0mg/100ml,排除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嫌疑,经进一步调查了解得知,当晚20时30分许,你驾驶川KAM76*号微型车行驶至石林县鹿阜镇大河桥路段时,所驾车与王某欣瑶牵拉的一只宠物狗相撞,造成宠物狗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你未报警、未保护现场,驾车驶离现场。为此,该案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理,事故民警本着客观、公正、尽量将事情和矛盾化解在基层的态度,依法对双方当事人开展了耐心地工作,5月3日经你与王某欣瑶双方自行协商,当事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自愿达成协议,由当事人你一次性赔偿给王某欣瑶人民币3000元,该案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结案,交警大队民警并未像你所说的对你罚款3000元。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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