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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文学艺术精品创作和文化传承交流活动扶持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08 11:14 信息来源: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石林彝族自治县

文学艺术精品创作和文化传承交流活动

扶持奖励办法

(2018年6月5日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石政规〔2018〕1号公布 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文化艺术繁荣发展的精神,推进石林文化繁荣发展,激发全县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的创作热情,鼓励多出人才、多出精品、多出效益,进一步弘扬、传承石林优秀民族文化,扩大对外文化交流,着力打造文化石林,提升文化软实力,扩大文化影响力,促进石林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根据《云南省文艺精品创作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建设文化强县为目标,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编织中国梦,紧紧依靠广大文艺工作者,以人民为中心,深入实践、深入生活、深入群众,创作更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精品力作。

第二章 扶持奖励对象、范围和作品要求

第三条 扶持奖励对象

本办法扶持奖励的对象为县域内及县域外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开展文艺创作的精品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县内单位、团体和个人,当年度在市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或官方主办活动中公开发表、参展、参演、播出、出版的各类优秀文学艺术作品。

(二)县内单位、团体和个人,当年度在弘扬、传承、保护石林优秀传统文化,开展对外文化宣传交流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活动。

(三)县外单位、团体和个人,在当年度以宣传石林、讴歌石林、弘扬阿诗玛文化为题材并在全省、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文学艺术作品。

(四)根据当年度国家和省市宣传文化工作的时代主题和要求,结合全县工作重点和文化工作实际,开展重点文艺精品项目创作,对确定的创作项目给予适当的前期补助。

第四条 扶持奖励范围

(一)文学艺术精品。文学作品包括小说、诗歌(或歌词)、散文、报告文学、影视剧本、舞台剧本等;艺术作品包括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民间工艺、戏剧、曲艺等。

(二)文化传承交流活动。在保护传承、开发弘扬我县民族民间优秀文化具有示范性、代表性、原创性,能够引领我县文化事业积极健康发展的文化活动;参加市级以上平台和载体组织的宣传石林民族民间文化的歌舞演艺、影视拍摄制作等活动。

(三)文艺精品创作。文学、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摄影、影视(动漫游戏)、广播剧、微电影、纪录片等原创文艺精品及对宣传石林有较大影响力或较好市场潜力的演艺节目和文化活动;鼓励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的文艺创作项目,包括儿童文学读物、儿童剧和儿童歌曲等。

第五条 作品要求。申请文学艺术精品扶持奖励的作品必须是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文学艺术精品,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获得市级以上各类奖项的文学艺术精品;

已经播放或上映的广播影视作品;

精神文明建设精品工程入选市级以上的文学艺术作品;

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报刊上播报发表,各级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文学专著、艺术专辑;

正式出版或获奖的美术、书画、摄影等艺术作品;

在市级以上举办个人书画、摄影等艺术作品展览;

在市级以上载体出版、发表、演出、展览,并获得较高奖项,产生较明显的社会影响力,具有较强艺术感染力,思想性、艺术性兼备的文学艺术精品;

文艺精品创作作品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有利于宣传石林形象,弘扬阿诗玛文化的作品选题。

第三章 文学艺术作品获奖级别的确定

第六条 文学艺术精品的发表、出版、参展、参演及获奖级别的确定:

国家级:包括国务院、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举办的全国性文艺活动。

省级:包括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级宣传文化部门、省级文联、中国文联及中国作协下属机构等组织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

市级:包括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级宣传文化部门、市级文联等组织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含地州级)。

本办法所称宣传文化部门是指各级党的宣传机关、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不包括各类社会自发组织的团体、协会等,属于组委会主办的,根据主办单位确定是否符合奖励范围及获奖级别。

第四章 扶持奖励标准

第七条 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奖励标准。

(一)获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中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奖项的,按照类别给予奖励,其中影视类奖励20万元,大型歌舞剧目类奖励20万元,长篇文学类奖励8万元,其他奖励5万元。获得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所设政府性奖励的作品,根据其影响力,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广播电视行业播出的电视剧本或动漫(每集),原则按国家级奖励30000元、省级奖励20000元、市级奖励10000元;文艺专题片(每集)、音乐影视作品(每件),国家级奖励20000元、省级奖励10000元、市级奖励5000元;公开发行放映的电影每部奖励15万元。

(三)获国家级、省委、省政府一、二、三等奖的文学艺术精品,原则按每件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5000元;获省级宣传文化部门、市委、市政府一、二、三等奖的文学艺术精品,每件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3000元;获市级宣传文化部门一、二、三等奖的文学艺术精品,每件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四)在宣传文化部门举办的展览活动中参展的美术、书法、摄影、民间工艺等作品,原则按国家级每件奖励1000元、省级每件奖励600元、市级每件奖励300元。

(五)在宣传文化部门举办的演出活动中参演的综合性舞台剧目,原则按国家级每个奖励20000元、省级每个奖励15000元、市级每个奖励10000元;舞台节目国家级每个奖励10000元、省级每个奖励5000元、市级每个奖励2000元。

(六)在主流媒体(指中央、省、市党报或党刊、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台)公开发行、发表的各类文学艺术精品(不包括新闻报道类作品)。原则按小说、报告文学、影视剧本、舞台剧本等,国家级每件奖励5000元、省级每件奖励3000元、市级每件奖励1000元;美术、书法、摄影、音乐、民间工艺、诗歌(或歌词)、散文等作品国家级每件奖励3000元、省级每件奖励1000元、市级每件奖励500元。

(七)经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取得国家统一书号、版号的个人出版并公开发行的文学专集和艺术作品集、音(器)乐专辑,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具有较高艺术水平,创作作品具有代表性的,每件给予30006000元奖励。

(八)反映我县重大题材,对加快全县文化建设、提升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影响力和重大作用的文学艺术精品,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对作品项目进行补助或回购。

第八条 文化交流传承活动扶持补助标准。

(一)个人、单位和团体到市级以上电视媒体参加歌舞、文化宣传类影视节目录制,宣传弘扬石林优秀文化并公开播放的,原则上个人按国家级8000元、省级5000元、市级2000元,单位和团体按国家级20000元、省级10000元、市级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县级非遗传承人补助按照《石林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三)对积极参加县级以上文化活动的农村业余文艺团队、民族民间文化传承队伍,每年在全县范围内评选10支优秀农村业余文艺团队、民族民间文化传承队伍,每支队伍给予30007000元的补助。

(四)开展民族文化研究保护、弘扬传承和示范创建的个人、单位和团体,采取项目申报制,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一次性项目扶持资金。

第九条 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补助标准。

申报单位和团体进行文艺精品创作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扶持申请,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申报要求

第十条 申报时间

奖励项目(获奖作品)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底前申报上一年度项目;一事一议和文艺精品创作扶持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底前。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填写并提交《石林县文艺精品创作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单位申报需提交单位资格证明及近年来创作简况,个人申请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居住证明及文艺创作简历;

(三)由作者本人提供作品原件或证书原件,经审核无误后提交作品或证书复印件(复制品)存档;

(四)证明开展相关活动的音频、视频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一事一议”和文艺精品创作扶持项目需补充提交:1.项目实施方案和效益预期分析;2.相关文件;3.自筹资金有效证明;4.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评审

(一)成立评审委员会。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县文广体局局长任副主任;县人大教科文卫委、县政协教文卫史委、县文广体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文联各一位领导为成员,根据申报项目情况,邀请13名专家作为成员参加评审。

(二)评审程序

1.符合条件的单位、团体或个人向县文广体局申报;

2.由县文广体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县文广体局初审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4.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

5.对审定后拟扶持奖励的项目进行公示;

(三)公示期满,进行结果公布,并兑现补助奖励。

第六章 经费来源及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扶持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并随财力增长逐年增加。

第十四条 经费审批

(一)经审定公示后,符合补助、奖励的项目,由县文广体局行文公布,并发放补助奖励资金;

(二)对县级文化传承人的补助:经县非遗管理部门对传承人进行年度考核后,报县文广体局批准发放;

(三)文艺精品创作项目扶持资金:单个项目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由县文广体局审核批准执行;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经费和项目管理

(一)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二)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采取433拨付方式,即项目通过立项审批拨付40%,项目取得阶段性进展拨付30%,项目通过评审委员会验收拨付30%。项目实施后达不到进度或验收标准的,由评审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经修改依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后续资金不再拨付,退回已拨付资金,申报单位5年内不得参加县内评奖活动。项目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单方面取消项目实施等情况的,退回已拨付扶持资金,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参加县内评奖活动。

(三)一事一议资金参照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管理方式,签订扶持奖励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四)切块资金20万元,专项用于石林县文学艺术精品创作和文化传承交流活动扶持奖励评审工作和县文化系统、县文联组织开展日常创作采风、学习和交流工作,由县文广体局采取报账制管理使用。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同一作品以年度内最高发表级别或获奖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奖,合作的文艺作品视为1件。已获奖励的同一作品跨年度获得同级别及以下奖励的,不再奖励,获得更高奖励的,由项目实施者另行申报,经审批后补足两个级别之间的奖励差额。

第十七条 申报文学艺术作品和文化交流传承活动奖励(补助)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年度内参与多个活动的,按最高获奖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补助)。

第十八条 申报并获得奖励的作品,县委、县政府及其下属的宣传文化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具有公益性使用权,被采纳用于公益活动的,不再另付版权费用。

第十九条 申请扶持奖励的单位、个人和作品要具有正能量,由于作品或申请单位、个人等原因对石林县对外宣传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奖励。

第二十条 申请人和单位必须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申请人或单位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取消其评奖资格,并提请作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3年内不得参加县内评奖活动。对已获扶持奖励者,撤消有关奖励,退回奖金。

第二十一条 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自行解决;引起法律纠纷的,由申请者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715施行,有效期5年,自2018715日——2023715日。原《石林彝族自治县文学艺术精品创作和文化传承交流活动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石政办发〔2012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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