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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自建房
来信时间:
2018-02-09 16:16:19
来信内容:
你好我是农民来石林务工人员,已在石林多年,现在中央鼓励农民进城落户,我想在石林县城附近购买宅基地地自建房,要通过什么渠道获得,要怎么办手续才算合法,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
2018-02-28 14:46:39
回复内容:
同志: 你好! 你的问题我们已获悉,交由县国土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居)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用于建设本户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八条“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申请建设农村住宅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见,“宅基地”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对取得农村宅基地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有严格的身份限制,且不可用来交易,并非农民就可以获得“宅基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住宅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所以,农民工进城务工若想在县城定居应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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