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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信息: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物管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断水断电,租户损失谁承担
来信时间:
2017-11-14 16:04:40
来信内容:
您好,我是公租房租户,因为不是长期在石林居住,水电费缴纳可能不能按时(物管规定每月1-10日缴纳水电费),但是公租房物管在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私自断电断水(没有缴纳水电费的应该是少数,物管登记有所有住户的信息联系方式,可以电话通知没有缴纳的用户了解情况后在处理)。随后收取了10多元的水电费(包含2块公摊水费,电费公摊是多少记不得了)基础上加收了5块的滞纳金,滞纳金比例高达50%,不知道收取依据是什么?而且,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私自断电造成租住房内冰箱内食品变质不能食用,这个损失该找谁?由于冰箱内食品的价值损失远超过水电费几十倍,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找谁?自从入住公租房,也没有见物管公示过任何上交有关电力公司或者自来水公司的相关单据!公租房物管,真的一点人情味都没有,又不是住户不缴纳,难道不可以告知一下就断水断电吗?没有人会有特殊情况吗?打个电话的时间和断电的时间应该差不多吧?这个做法实在不认同!50%的滞纳金?断电造成的损失太大了。。。(┬_┬)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
2017-11-23 15:13:54
回复内容:
同志: 你好! 你的问题我们已获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石林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保障科)于2017年10月18日至10月25日开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过渡安置、廉转公租户进行到期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收缴,收费前分别在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单元门口)粘贴了交费通知,对未按期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住户,办公室逐户进行了电话催缴,要求尽快交清所欠租金费用。对未按照规定时限交费的个别住户,办公室再次另行将通知粘贴到住户门口,到目前未按照规定时限交费的共有2户,其中:1户因特殊原因(说明情况)同意推迟缴纳时间外、另1户一直未与住房保障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联系。为此,住房保障部门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未按期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住户做出了停水停电的处理。 经住房保障部门核实,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水、电费时,记录有各户每月使用水、电的数量及代收的金额,以及住户在使用水电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帮助解决的情况。并于当月在小区入口公示栏进行交费时间提示。除了开展日常工作外,每月1日至10日每天上午08:00至下午18:30分设专人收取水电费(中午、周末和节假日正常收取),每月7号先对未按期交纳水电费的住户进行电话通知催缴,每月10日对未缴纳住户粘贴催缴进行催缴。为向住户提供优质服务,物业管理公司从2016年10月1日开始对部分工作时间较紧张,休息时间较少,频繁外出的住户开展了预存水电费的工作,并定期与预存水电费的住户核对。 从运营至今,每月均有个别住户在交费时限内均不按照规定时限缴纳水电费,且与之联系时出现频繁改换联系电话、不接电话、停机、关机、无法接通等情况,导致每月的水电费核对工作出现延迟和滞后,为保障小区正常供电、供水,每次只能由物管公司采取垫付方式解决。为督促住户按时缴纳水电费,确保小区正常供水供电,从2017年3月开始,对不自觉缴纳水电费的住户采取了收取滞纳金管理,既滞纳金收取按5元/户/次。 水电费公摊是小区用于公共区域照明、路灯、楼道灯、地下室照明、定期排气、集水坑抽水、绿化、变电线路损耗所分摊的合理费用。为督促住户自觉按时缴纳水电费,同时接受住户监督,物业管理公司每月都在公示栏粘贴交费提醒通知。在此基础上,将各小区住户的水电费收取情况及自来水厂、电力公司出具的收费凭证于当月在小区入口公示栏(尺寸:3.2米*1.2米)进行了公示。 感谢您对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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