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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石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拖延执行
来信时间:
2017-05-22 14:17:07
来信内容:
受害人保亮于2017年2月向人民法院执行庭递交执行申请书至今,人民法院执行庭没有任何回复给我们,还叫我们自己去调查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试问这是国家公务员应该问的问题嘛,纳税人的血汗钱,辛苦钱就那么好拿?如果我们自己有能力调查,还要法律部门干什么?还要警察干什么,人民法院到底为人民做了多少?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
2017-06-05 16:02:05
回复内容:
同志: 你好! 你的问题我们已获悉,石林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处理。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 判决情况 2014年2月27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石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①被告人杨文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②被告人刘小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③被告人杨云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④由被告人杨文波、刘小刚、杨云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保亮的各种经济损失33720.86元。时间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⑤由被告人杨文波、刘小刚、杨云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涛的各种经济损失10578.78元。时间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⑥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保亮、范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执行办理情况 判决生效后,2014年5月14日县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均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亲属亦不愿代其履行义务。县人民法院将此情况回告你后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22日县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立案执行,执行人员分别到三被执行人家了解情况,并分别再次做了被执行人家属的工作。杨文波奶奶杨树英表示,杨文波还在服刑,其父亲已去世,家属无力帮杨文波偿还;杨云超母亲陈丽仙表示,杨云超刑满后从未回过家,也不知道他在哪,他已成年,父母没能力帮他偿还;刘小刚父亲刘永祥表示,刘小刚已成年,家里无能力帮他偿还。在此期间,县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三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状况,经查,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县人民法院将以上情况回告了你,并让你将已掌握的或可以了解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促使案件及时执行。 针对上述问题,若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继续与县人民法院沟通联系。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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