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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生育险问题咨询
来信时间:
2016-12-26 23:07:51
来信内容:
你好,我是一名县上的男性公务员,单位上也是帮我买生育险的,我妻子是农村户口,买新农合医保,现在我家小宝宝快要出生了,但是我到县社保局咨询,工作人员给我的答复是生小孩要先走我妻子的新农合保险,剩余的才能走我的生育保险。但是我们村里面的生育员说的是只能走一边,要么是新农合,要么是生育险,我现在就是想咨询下具体的政策是什么样的?是不是生育险报的要多一点?能不能只走生育险?谢谢!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
2017-01-12 10:00:25
回复内容:
李同志: 你好! 一、医保政策中关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依据 依据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昆人社通〔2016〕299号)文件精神,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妊娠,到已开通城乡居民生育住院项目服务的昆明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给予刷卡并按规定报销其生育医疗费。 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根据《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昆政发〔2015〕3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女职工生育或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3.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支付期间,职工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三、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申报待遇时所需材料 根据《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昆政发〔2015〕37号)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申报待遇时,除提供领取生育待遇所需的材料外,均须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有效的《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发证时间须为生育前,且生育时间在失业登记期间内。” 四、目前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昆政发〔2015〕37号)的规定,生育待遇标准调整如下:顺产2500元,难产3000元,剖宫产4000元。 五、生育保险与其他保险的关系 根据《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昆政发〔2015〕37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同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或享受了其他形式的政策优惠和减免的,须先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其它渠道支付相关生育医疗费用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差额部分。生育医疗费已由其它渠道全额支付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 综上,你的妻子只要是在昆明市统筹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时,首先在住院分娩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其应该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分娩部分相关医疗费用以后,再到你所参加的生育保险相关部门报销差额部分。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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