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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土地问题
来信时间:
2016-12-06 14:03:51
来信内容:
我是鹿阜街道办事处阿乌村委会干山冲村熊兆福,承包责任地6人,1999年,村小组以参加工作为由,收回我大女儿和儿子的两份责任土地承包给其它人耕种。这几年我一直与村小组和村委会协调,希望要回自己的责任地,经过几次协商,村小组和村委会依然不归还我的责任地,还是承包给其它人种,由村小组出面租给老板种菜的土地有我的一份,租金也不让我领。我要回土地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为承包方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而收回其原承包地:(一)考入大中专学校、外出务工、应征入伍的。因此,我的要求是:1、依法归还我的责任地;2、退还我的土地租金。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
2017-01-05 16:21:59
回复内容:
你好!你关于“收回承包地”相关问题的电子邮件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1999年你的大女儿和儿子两人同时从大中专院校毕业参加工作,并找小组上办理农转非手续,村小组当时根据中共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文件石发[1999]29号中共石林彝族自治县委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顺延承包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大点第四小点:农转非承包人口的承包地,收归村(社)重新发包,中共鹿阜镇委员会文件鹿发【1999】42号文件中共鹿阜镇委员会鹿阜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顺延承包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大点的第四小点农转非承包人口的承包地,收归村(社)重新发包的规定,收回你大女儿和儿子的两份责任土地承包给其他人耕种的。 这些年你也确实找到村委会及村小组干部多次要回责任地,村委会及小组干部一直坚持原则,没有归还,原因是本小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还没有出台前,类似你家的情况涉及到11户23.5人农转非交给本小组的土地,这些年村小组集体修沟打坝等公益性建设占着农户的土地就用这部份来补给农户,剩余的一小部份村小组租给呈贡人种菜,其中也确实有反映农转非的一部份土体,租金小组收取用于村集体开支。 你要回土地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执行的时间是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执行的时间是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显然与你所反映的问题不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综上所述,你所反映的情况与当时有关政策不符,现在要回1999年农转非交给本小组的两份责任土地没有政策依据。 鹿阜街道办工作人员已于2016年12月22日答复你,并告知了相关政策依据。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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