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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停车费
来信时间:
2016-09-14 15:55:36
来信内容:
请问领导,被扣押的摩托车可以收取停车费么?如果可以,是那条法律规定的。如果不可以,请把交的费用还给市民。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
2016-09-26 10:49:16
回复内容:
同志: 你好! 你关于“摩托车扣押收费”问题的电子邮件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石林县公安机关涉案车辆的停放,是由县财政出资租用东部客运站内停车场作为司法涉案车辆停车场,所有扣押的涉案车辆统一停放在东部客运站内,不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用。如果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收取费用,可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提供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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