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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食品、柴汽油、农药在同一空间里可以吗?
来信时间:
2016-05-31 11:11:54
来信内容:
小老挖有一家小卖店里出售食品、柴油汽油、饲料、农药在一间房里,中间没有隔断,一进去什么味都有,油味农药味,请问这种情况可以存在吗?长期下去食品会有问题吗,食品还可以食用吗?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
2016-06-03 15:19:35
回复内容:
你好! 你关于“小老挖村有食品经营者,商店内食品与柴油混摆,食品能否食用”问题的电子邮件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小老挖村共有四户食品经营店,经营者名称分别为:石林县海静商店、石林县陈城百货店、石林县李文学百货店、石林县毕兴云百货店,四个食品店均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证件。 二、现场检查 四户食品经营者均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时,商店负责人陪同检查,柜台上摆放食品,现场没有查获“三无”、过期、外感官性状异常食品。 三、销售成品油和农药情况 1.石林县陈城百货店。分三道门进商店,西边进门摆放农药化肥待售,东边进门摆放食品待售,南边进门口摆放三个塑料桶(每桶25升)盛装柴油待售。商店内用纸板将化肥与食品相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县食药监局已责令经营者在经营食品过程中,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即食品与柴油和农药化肥不得混摆,必须分隔独立经营。 2.石林县毕兴云百货店。商店内摆放食品和用塑料瓶(每瓶12.5升)盛装93号汽油待售,其中用塑料瓶93号汽油数量为10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县食药监局已责令经营者在经营食品过程中,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即食品与汽油不得混摆,必须分隔独立经营。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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