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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山林可以自由买卖吗?
来信时间:
2016-04-20 17:09:15
来信内容:
石林县大可乡岩子脚村委会石子凹村山林被村长卖给别人,是否合法?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
2016-04-25 15:03:39
回复内容:
你好:1998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 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经3分之2的村民同意或者3分之2的村民代表同意可以出租。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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