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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关于石林县东城区教师安居房有关政策
来信时间:
2016-03-07 13:51:28
来信内容:
石林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你们好!在16年前,石林县政府会同教育局专门发文,给全县所有在职教师在东城区建造安居房,政策当时下发到各乡镇中心学校并开会传达到每一名教师。要求当时有条件享受的教师,绝不放过,鼓励购买(8万元左右,有部分教师已经购买);暂时无条件享受的(当时大家都很困难),15年以后按照现行物价折算,再把购房补贴发放给当时没有购买的教师。这个文件现在还在中心学校留底,教育局存档,同时也在县政府备案。请问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这个文件现在是否还有效?该如何处理?!谢谢!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
2016-03-22 10:22:22
回复内容:
你好! 你关于“东城区教师安居房有关政策”问题的电子邮件已收悉,经相关部门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建盖教师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 经查阅,找到关于东城区教师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文件为:《中共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盖教师经济适用住房的决定》石发[2002]19号和《中共石林彝族自治县委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购买教师经济适用住房的补充通知》石发[2002]23号两个文件,文件中明确“凡没有参加过“九五”房改政策分房的教师和没有领取过住房补贴的教师,购买此批经济适用住房,均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①享受货币分房的教师,其住房补贴按教龄长短在3年时间内分期分批发放;②实行政府建盖教师经济适用住房补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40元;③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其拥有金额按70%返还;④2002年11月30日以前购买此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的,享受上述政策,超过此时限购房的不再享受。” 经查阅,在石发[2002]19号和石发[2002]23号两个文件中均没有你所述的“暂无条件享受的,15年以后按照现行物价折算,再把购房补贴发放给当时没有购买的教师”此内容,所以你反映“暂无条件享受的(当时大家都很困难),15年后按照现行物价折算,再把购房补贴发放给当时没有购买的教师。”的问题不属实。 2.石林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相关政策 经查阅,《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03]47号中明确规定如下: 第三条 住房补贴对象 县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1.2000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2.2000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五条 住房补贴标准 (一)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事业单位职工可按照技术职务进行补贴,但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技术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任职4年以下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90平方米;任职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100平方米;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二)住房补贴标准 住房补贴由基本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构成。 1.基本住房补贴 我县的基本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60元。 2.工龄住房补贴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且符合享受基本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可计付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年工龄每平方米2.8元。享受补贴职工工龄,指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一并发放。 第六条 住房补贴的计算 (一)住房补贴总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二)应补贴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与受补贴人员职级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按“分级负责,财政与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先从单位住房基金、预算外和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一安排。 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资金,均须交县财政管理。 实行住房补贴后,财政不再安排建(购)住房资金。 2.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上缴财政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 以上为石政发[2003]47号文件中关于住房补贴对象、住房补贴标准、住房补贴的计算和住房补贴资金来源的相关内容。此暂行办法目前有效,但由于我县没有住房基金和可列支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且我县财政部门也没有将住房补贴列入预算,因此我县并未实施住房补贴。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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