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征地补偿款
来信时间:
2015-12-22 22:43:10
来信内容:
北小村、月湖和老挖太阳能建设征地时明确每亩土地补偿款为三万,为什么补到农户手里就被扣了4000~6000元/亩??是否有政府为村上领导撑腰操作??不然村上领导会这么胆大妄为??政府到底给为老百姓着想过?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
2015-12-31 15:14:34
回复内容:
李燕同志: 你好! 你关于“征地补偿款”相关问题的电子邮件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昆明石林并网光伏电站实验示范项目于2009年启动一期工程。二期(科普区)后期56MWP于2015年10月启动征地,项目涉及月湖和北小村,昆明华能太阳能光伏发电实验示范项目于2014年开始征地。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局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测算标准,该片区水田的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旱地3万元/亩。你所反映的村集体提取4000—6000元每亩征地补偿费确系事实。涉及的月湖、老挖和北小村村委会在征地前召开村民代表和党员大会,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形成村集体的征地款分配方案,提取资金系用于该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农村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在性质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是解决土地补偿费纠纷的基本前提,即土地补偿费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土地补偿费,相关部门及人员无权对其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土地补偿费的行为进行干预。 三、答复意见 涉及的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通过了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对于没有全额给土地承包人,是根据制定的征地费分配方案,扣除部份对全村所有分配资格的人进行再分配和用于村内公益事业,感谢你对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关注。也热诚欢迎广大群众对集体资金的使用给予监督。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中文域名: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石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石林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1-67796695 邮箱:slxxgk@qq.com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2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