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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世纪阳光小区车位费乱涨价
来信时间:
2015-12-22 21:08:47
来信内容:
世纪阳光小区金凯物业管理公司前几天突然通知业主,2016年小区内地面停车位租金在2015年每个车位1000元每年的基础上上涨800元,涨幅达到80%,物管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涨价的依据。 作为业主,我们困惑:一是小区内的所有空间应该是全体业主所有,物管公司只是代业主管理并收取合理的管理费用,凭什么可以随便涨价?而且事前事后没有向业主说明涨价原因和涨价依据!难道物管公司这种涨价可以不受物价部门监管吗?二是既然是租用车位,就存在一个租赁关系,那么租赁双方到底该怎样来定义呢?是物管公司把业主的共有财产租给业主来使用吗?而且还不与任何业主签订租赁合同!物管公司这种做合法吗? 恳请相关部门给予帮助!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
2015-12-31 15:16:51
回复内容:
你好! 你关于“世纪阳光小区乱收停车费”相关问题的电子邮件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根据云发价〔2015〕15号《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文件的通知》我省自2015年3月1日起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等7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2. 根据《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所得收益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向业主公布一次。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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