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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准生证领取问题
来信时间:
2015-12-14 10:22:25
来信内容:
如果是领取孩子的准生证,如果是在南方家那边领取的话,小孩要落户口到女方家,那么准生证在哪方领取影响小孩户口的归向吗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
2015-12-24 11:28:55
回复内容:
你好! 你关于“准生证领取问题”相关问题的电子邮件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在本省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手续的,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结合你提供情况答复 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条规定: 属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属流动人口的:在本省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手续的,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 属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请你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应以上三种情况,到相应的计划生育机构办理《生育服务证》。孩子落户的问题具体需咨询女方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如在外地办理的《生育服务证》落户时需要加盖石林县人口计生局公章的,当事人只需持《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核实登记信息,加盖乡(镇)街道办人口计生办公章即可;如落户时不需要计生部门核实信息,就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是就你提出的“准生证领取问题”的答复,如还有不详之处,请与石林县计生局联系,联系电话:0871-67794805。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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