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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关于对轻便摩托车查处问题
来信时间:
2015-12-03 09:28:53
来信内容:
请问县交警大队对于轻便摩托车的专项整治是否合理?轻便摩托车主需要办理哪些相关手续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
2015-12-16 15:18:07
回复内容:
你好! 你关于“轻便摩托查处”相关问题的电子邮件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国家对机动车的定义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明确将轻便摩托车定义为机动车。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等法律、法规对机动车进行管理。 轻便摩托车申请登记注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县公安局民警于2015年12月11日11时29分通过电话答复你,你对答复表示无疑义。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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