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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石林彝族自治县征暂用土地林木果树补偿暂行办法
来信时间:
2015-11-15 14:59:38
来信内容:
2009年10月27日,石林县出台了《石林彝族自治县征占用土地林木果树补偿暂行办法》(石政办发(2009)193号文),2014年11月27日,在石林县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中,《石林彝族自治县征占用土地林木果树补偿暂行办法》由县农林局进行修改,时限为2014年12月,但至今找不到该文件,请问改文件出台没有?在哪里可以找到? 谢谢回复。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
2015-11-27 16:48:24
回复内容:
你好! 你咨询《石林彝族自治县征占用土地林木果树补偿暂行办法》相关情况的邮件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石林彝族自治县征占用土地林木果树补偿暂行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了维护林木所有人和用地单位(个人)的合法利益,保障我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昆明市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林县行政辖区内征收土地林木果树的补偿。 第三条 补偿本着公正公平、标准统一,科学测算、合理补偿,各方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土地范围内种植的林木果树属抢栽抢种行为的,不予补偿。   第五条 水果干果的补偿 (一)补偿主要参考水果、干果规范化种植密度、管理水平和产量来核定。具体参数见附表《石林彝族自治县水果、干果规范化种植参考表》。   (二)补偿办法 1. 苗圃苗木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只补偿苗木搬迁的费用及苗木搬迁损耗,苗木搬迁损耗按苗木总量的5%计算,搬迁的费用包括人工工时费和运输费,运输费用补偿按20公里内的运输费用核定。 (2)若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苗木无法搬迁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 定植至结果前的幼龄期果树,补偿含果苗费、定植费和管理费,移栽成龄果树未满2年的按幼龄果树补偿。初次结果至有一定经济产量的初果期果树,补偿含果苗费、定植费、管理费和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折价,高接换种1-2年及树冠主枝残缺的果树按初果期果树补偿。产量开始稳定的盛果期果树,补偿含果苗费、定植费、管理费和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折价。葡萄管理费最高补偿2年,梨、苹果、核桃、板栗、杨梅、枇杷最高补偿4年,桃、李、杏、柿子、柑桔、石榴等林木最高补偿3年,定植年限不足最高补偿年限的按实际种植年限补偿,补偿中所涉及的果苗费、定植费、管理费的价格参照当年市场价格执行。 第六条 用材林的补偿 (一)当年造林的用材林:按规范标准补偿当年造林投资成本及管护费,并核给当年木材生长量产值的3倍费用。   (二)已造林二年的用材林:按规范标准补偿当年造林投资成本及管护费,并核给近二年木材平均生长量的产值的3倍费用。   (三)未成熟的用材林:按规范标准补偿当年造林投资成本及管护费,并核给近3年木材平均生长量的产值的3倍费用。   (四)已成熟的用材林:当林木的年生长量大于零时,按采伐蓄积量每立方米补偿100元,林木由林权所有者采伐并归其所有;当林木的年生长量小于等于零时,按采伐蓄积量每立方米补偿50元,林木由林权所有者采伐并归其所有。   (五)若造林密度大于规范种植密度时按规范种植密度的株数计算补偿,其余林木视为苗圃并按照相关规范补偿。   第七条 生态林及灌木林地按征收林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     第八条 园林绿化苗木的补偿 (一)已建成绿地苗木是指单位小区附属绿地、私人庭院、经济林果园的道路及建筑周边绿化的苗木,对“乔木、灌木、藤本、地被、草坪”进行区别补偿。乔木、灌木、藤本、地被、草坪的补偿单价,按同种、同规格质量的市场价计价。 (二)苗圃苗木不区别乔木、灌木、藤本、地被、草坪,也不区别种植的层次,按每平米或每亩支付苗木搬迁工时费。乔木、灌木按存圃总量的5%支付相应的搬迁死亡补偿费;藤本、地被、草坪按存圃总量的3%支付相应的搬迁死亡补偿费。 第九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由相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林木果树所有人对林木进行清点确认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评估的价格,签订林木果树补偿协议。按规定兑现奖励。 第十条 若双方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由双方共同协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征占土地林木进行清点、认定、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经双方认定的,评估费由用地单位承担。林木果树所有人接到评估结果书面通知后,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不再委托评估,直接向有关鉴定机构申请鉴定,鉴定费由申请方承担。鉴定结果为最终补偿结果,林木果树所有人及有关部门应当遵守,否则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一条 林木果树所有人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或搬迁协议后,用地方根据协议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兑付林木补偿费。 第十二条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由用地方给予林木果树所有人搬迁费用的10%作为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水果、干果规范种植的按实际面积补偿,低于规范种植密度下限的,视为零星种植,按规范种植密度下限折算面积补偿,超过规范化种植密度上限的,按实际面积参照规范化种植密度上限进行补偿。同一地块中以主要树种(所占比例较高的树种)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由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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