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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石林公租房政策
来信时间:
2015-09-09 09:43:33
来信内容:
您好,请问我们石林县有关公租房政策,申请条件、资格等,请详解,谢谢!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
2015-09-11 11:29:43
回复内容:
你好:2015年公租房申请已结束,2月2日至2月8日张榜公示,4月10日已入住完毕。请你留意。程序:由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按照通告的报名时间到乡镇(街道)报名登记,同时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于规定时限内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交到指定地点。之后,申请人必须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对自身(家庭)财产、收入等信息的核实调查,提供出据真实可靠的依据,如实答复工作人员的提问。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 在本县工作、创业、居住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城镇居民; (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含农转城); (三)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当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交纳社会保险的; (四)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一个家庭或者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1套公租房。单身人士也可以多人申请合租1套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发起人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财产的具体标准,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由县住建部门会同县民政、统计部门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本县购买商品住房人均面积超出18平方米的; (二)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转让私有产权住房的; (三)擅自转租直管公房或者转让直管公房承租权的; (四)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五)财产超过上级部门限额的; (六)其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毕业证书(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社会保险交纳证明、住房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非当地户籍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相关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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