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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历史遗留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来信时间:
2015-07-06 07:44:55
来信内容:
关于解决归还陈选庭马家巷四合院及西北街7号住房的申请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石林县热线办
受理时间:
2015-07-24 14:35:33
回复内容:
你好! 你关于:“归还马家巷四合院及西北街7号住房”相关问题的电子邮件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从历史上看,土地权属大变动时期,也就是遗留问题最多的时期。可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土地权属变动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50年《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六十条)的公布实施。农村土地出现大变革,土地所有制由私有转为集体所有,又由“一大二公”转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后一段时期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主要是当时的行政命令,现在往往难以找到方案记载。这段时期可以称为平调土地使用时期。   第二阶段,从1962年到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颁布。这个时期土地权属的特点是,用地以协议方式为主,一般不经批准。   第三阶段,从1982年到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发布。此阶段的特点是乡镇企业和农村建房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严重。对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上述《通知》,对乱占耕地、滥用土地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清理。 因此,针对具体的历史情况,《土地改革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等历史性文件和《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规章,是作为认定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关系事实及其合法性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和政务院《关于土地改革中一些问题的决定》第四条之规定,没收地主、反动富农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征收祠堂、庙宇及公常产,分配给无房、缺房的贫苦农民所有,这些房屋的所有权经土地改革发生了变更,即分配给谁就属谁所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十条之规定,给地主也留下了(也有称分给)同样的一份房产。这些房屋所有权是经土地改革变更后重新予以确权。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对贫农、中农及富农自己的房屋通过申报登记,也发给土地证,予以确认,其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现行的民事政策也明确规定,处理土地改革遗留的房产纠纷,“一般应以土改时确定的产权为准,当时确定产权归谁,即应归谁所有”。相关部门及人员无权对其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的房产进行干预或重新分配。 石林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已在原石林县委大院一楼挂牌成立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你有相关的问题可到该办公室进行咨询。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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