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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二胎政策
来信时间:
2015-01-20 16:25:13
来信内容:
石林不是独生子女的是不是也可以生二胎了,我看石林民政局邹志国家,双方都不是独子也生了二胎,也没人管,我家双方都不是独子,和他情况一样双方也有工作,也想生二胎可以吗?还是罚钱就可以生,那生二胎罚多少?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
2015-01-28 10:02:18
回复内容:
一、 生育政策 (一)《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宜再生育的; (二)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来我省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的。 第十九条  提倡农业人口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大中城市的郊区、人口稠密或者生态恶化地区实施前款规定应当从严控制,具体办法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在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 第二十一条  再婚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 (二)单独两孩生育政策 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这标志着我省“单独二孩”政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申请条件: 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申请生育两个孩子,涉及再婚生育的仍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执行。 《实施方案》所称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含收养子女)。具体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的;   2.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无子女; 3.父母未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关于邹治国事件的处理情况 石林县计生局于2014年7月1日接到鹿阜街道办反映龙泉社区杨丽芬与县民政局职工邹治国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情况报告。接到情况报告后,2014年7月1日立案对邹治国、杨丽芬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进行调查。目前,对邹治国、杨丽芬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正在调查中。 三、关于你提出的“我家双方都不是独子,和他情况一样双方也有工作,也想生二胎可以吗?还是罚款就可以生,那生二胎罚多少的问题”答复。 (一)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则不符合再生育审批条件。 (二)按照省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2.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3.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退休人员的,减发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 4.属农业人口的,在落实节育措施前,不得享受扶贫优待。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收养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违法生育的人员,生育费用及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自理;有工资待遇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 有不详之处,请你直接与县计生局联系,联系电话:0871-6779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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