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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关于老人代步车
来信时间:
2014-11-13 08:25:18
来信内容:
请问在石林,是否允许那种四轮的老人代步电动车上路。如果允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谢谢!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
2014-11-28 11:03:45
回复内容:
你好! 你关于:“是否允许那种四轮的老人代步电动车上路。如果允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问题的电子邮件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4年4月1日,县公安局联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对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燃油助力车、两轮摩托车等车辆开展专项整治的通告》,《通告》中第一条明确说明“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按相关标准应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属于特种设备,与机动车分属两个不同的产品,只适合在场(厂)内等封闭区域运行,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通告》第一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经查属于机动车的,对无牌无证行为予以处罚,不属于机动车的,第一次责令其不得上道路行驶,自第二次起将依法予以处罚。 一直以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都将“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违法行为列为交通管理工作的重点,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阶段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加大联合执法管理力度,严格、文明、规范执法,依法从严查处“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存在无视交通法规违法上路行驶、闯红灯、乱停乱靠、违法占道、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同时,积极联合工商、质监等部门对辖区内的机动车、电动车销售店进行全面清查,对经营不合格产品、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认证许可生产的机动车、“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电动自行车和超经营范围、无证照经营、非法改装以及采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购买的销售商责令停止销售,并由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处罚,通过严厉处罚和教育引导,确保全县道路交通更加有序、畅通、安全。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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