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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诚信去哪儿了?
来信时间:
2014-10-06 14:41:36
来信内容:
重创消费者维权与管理的彝风客栈 我们于10月3日到石林县石林中路天赐良缘小区的彝风客栈定了五间客房,房间号分别为8022、8023、6023、6025、6037(石林彝风客栈押金单:0000946),同时支付房费700.00元、押金300.00元,共计1000.00元,(其中:单床房每间120.00,共三间;双床房两间,一间160.00、一间180.00)。我们一大家子人,老的80高龄,小的10岁儿童,在乃古石林游玩后于当晚23:30分左右回到彝风客栈准备休息,第二天一早好赶往九乡游玩,万万没想到的是的彝风客栈把我们所订房间分别以单床房280.00元,(是我们所订房费价格的133%)双床房360.00元(是我们所订房费价格的125%、100%)的价格开给他人住,与他们理论,给我们的答复仅仅只是简单的一句“对不起!”,我们老老小小十多人身处异地他乡,加之己是零晨,白天的游玩己令人疲惫不堪,根本无法再联系到其他酒店,只好妥协于彝风客栈,把我们带到石林县商联大酒店居住,该酒店条件太差,而且我所居住的308房马桶漏水,一晚到亮水流声不断,简直让人无法入睡。 10月4日,我们拔打12315投诉。很快有一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前来进行调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要求彝风客栈法人来客栈进行调解,但彝风客栈法人和客栈主管一直不出现,直到10多分钟后,来了两个纹身的“小社会”问我们是啥原因?我们直今仍未弄清楚这两个个纹身的“小社会”和彝风客栈是啥关系?尽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强烈要求彝风客栈法人和客栈主管前来进行调解,总台服务人员回答:“联系不上”就不了了之,根本不再料理我们。直到总台服务小姐前来对我们说“对不起!”时,因我们一人回答“假如把你强奸了,对你说声“对不起!”有用吗?”时,两个纹身的“小社会”不知从哪儿钻出来大动肝火,加以威胁。我们身处异地他乡,敢惹事吗?敢生事吗?????????本来打算再游玩九乡的心情再也调不起来了,本来打算游玩到7号才回家的,4号我们就打道回府了。 石林风景天下闻名,彝风客栈如此经营,也想弄得闻名天下吗?其一:彝风客栈把我们己支付房费和押金的客房再出售给他人,出卖了己不属于自己的物品,别人的物品也敢卖,彝风客栈的确“霸气”;其二:彝风客栈把我们所支付的120.00元、160.00、180.00一间的客房以133%、125%、100%的涨幅出售给他人,几个小时内酒店房价涨幅如此之高,非石林所有。政府监管部门哪儿去了?如果再有人以更高的价格开房,彝风客栈肯定会再次对客人说“对不起!”,如此提刀宰客,彝风客栈“爽快”;其三:作为酒店管理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要求彝风客栈法人或客栈主管前来进行调解,但人家根本不理你,哪怕你是政府主管部门人员,一句“联系不上”就能把管理者打发了,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到位了吗?彝风客栈“无法无天”;其四:当我们的权益受到损害,进行正常维权时,彝风客栈法人或客栈主管不是正面面对出现的纠分,而是叫来两个纹身的“小社会”来恐胁,难道表示是有黑社会在撑腰的酒店吗?如果是,政府监管部门的打击到位了吗?彝风客栈“不白”; 彝风客栈,“坑爹”的客栈! 在天下闻名的风景区――石林,遭受如此,希望能给我们一个明确的说法?依法诚信经营才是经商之道!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
2014-10-16 14:22:34
回复内容:
您好:石林县彝风客栈自2014年9月10日起在石林县工商局注册成立,县工商局工作人员除日常监管外,在国庆到来之际,加强了安全生产及守法经营节前市场整治工作,于9月29日上午到石林县彝风客栈进行了检查,告知经营者节日期间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守法经营,经营者在专项检查工作表上亲笔签了名。 2014年10月4日上午,工商局值班人员接到你投诉石林县彝风客栈把10月3日晚自己订好的客房又高价售给他人的举报,第一时间内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即赶到现场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情绪激动,调解未成功。你当时表示谢谢工商工作人员当天的调解,不要求工商再调解了,自己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消费纠纷。 2014年10月9日上午,县工商局到你的来信后,县工商局领导批示由工业园区工商所进行调处。工作人员于当天下午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具体情况是:石林县彝风客栈由于工作人员交接班不规范,10月3日下午后来接班人员在不知道的情况下,把已订过的5间客房又重复定出,加之先订消费者到店时已23:30分,后定房客人已睡下。彝风客栈安排你到石林县商联大酒店居住,彝风客栈主管表示石林县商联大酒店的住宿费由客栈支付,但你表示要自己支付。由于石林县商联大酒店住宿费为每间150元,石林县彝风客栈共补了房差250元,你以每间100元自付费入住。10月4日上午你到石林县彝风客栈退回了房费及押金1000元,彝风客栈赠送了250元代金券给你。 对于你反映的“纹身”小青年相关一些问题,通过县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反馈,未发现黑恶势力涉及此次消费纠纷;同时,县发改局反馈,客房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调节价定价。 2014年10月10日下午,县工商局工作人员与你进行了联系,你表示人在昭通,不能亲自来,电话答复即可,并表示对答复满意。 对于石林县彝风客栈重复定出客房的这一问题,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对相关人员及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客栈加强内部管理,彝风客栈管理人通过电话方式向你道歉,并按你的要求答应赔偿250元人民币(钱交由工商部门汇款),你同意邮寄退还彝风客栈250元代金券。 石林县工商部门依据《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法律规定,对石林县彝风客栈未按与消费者约定提供住宿服务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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