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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四轮电动车
来信时间:
2014-08-31 14:10:20
来信内容:
绿色环保,也要安全出行!四轮电动车是否可以上路需不需要驾驶证也没明确的说,感觉有点危险。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
2014-09-09 16:06:23
回复内容:
您好:针对近两个月在县城出现的四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情况,石林县交警大队民警对城区销售店铺开展走访调查。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是:石林南路72号“大阳摩托专卖店”于8月中旬进了3辆“浙江台州永源蓄电池观光车”,已销售了2辆。在走访中向10余家摩托、电动车经销商下发了石林县公安局、工商局、质监督局联发的《关于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燃油助力车、两轮摩托车等车辆开展专项整治的通告》,告知不得经营不合格产品或者未经国家批准认证许可生产的车辆。 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及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电动四轮车应当申领号牌,而目前除少数场地电动车通过国家公告外,绝大部分的电动四轮车从设计、定型、投产等均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核准,其产品也未进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列的机动车目录,也未得到国家机动车主管部门认可,因此这类机动车交警部门无法为其上牌管理,可以说是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各项要求的机动车,应当禁止上路行驶。 目前,石林县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宣传媒体,广泛宣传电动四轮车的机动车属性及限制行驶范围,让群众明白驾驶此类车辆上路需要办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争取社会广大民众对路面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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