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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关于审批地基
来信时间:
2014-07-22 09:27:46
来信内容:
我是农村的,自立一户,没地基,不知道可不可以批。还有要是我在县城买了房子还可以在农村家里批得到地基建房吗?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
2014-08-04 15:47:29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宅基地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年满18周岁已独立成户且无宅基地或住房困难;   2、原住宅不符合规划或者确需易地新建房屋;   3、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因住房困难需要分户建房;   4、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等公共利益占用宅基地,需要重新调整的;   5、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重新调整; 6、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到农村落户和回原籍定居,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 7、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宅基地:   1、一户已拥有一处已达到标准的宅基地;   2、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尚未依法处理;   3、将原宅基地改变用途,用于出租、兴办企业或者其它经营性用途; 4、将原住宅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让给不符合使用宅基地条件的人; 5、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95号)有关精神,农业人口在城镇购买住房,可以保留其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城镇购买住房后仍为农村户口的,仍可依照宅基地申请条件申请宅基地;但已转为城镇户口的,则不能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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