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道路交通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交通资源,规范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制定停车场管理和服务优惠政策,培育和扶植停车服务行业的发展。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立体停车场或地下停车场,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林县”)建成区的城市道路及供社会车辆通行的公共广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石林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上利用交通标线、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专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泊位。
第五条 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总体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置,方便群众,保障畅通,交费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本县城区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置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占用路内临时停车泊位从事非交通活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盗窃路内临时停车泊位设施;
(二)擅自在路内临时停车泊位设施上粘贴或者悬挂广告、招牌、标语或者其他物品;
(三)在路内临时停车泊位设施上涂抹、刻划;
(四)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或者改动路内临时停车泊位设施;
(五)其他损害路内临时停车泊位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正常通行;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 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分为收费停车泊位、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停车专用侯客泊位。收费停车泊位为黄色实线线框加标识,其余泊位为白色虚线线框加标识和其他特殊识别线框。
第十条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和道路通行条件,适时对设置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进行评估。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除:
(一)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
(二)道路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合停放车辆的;
(三)停车设施建设情况及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四)因紧急疏导交通需要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的;
(五)因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的;
(六)已有的停车位阻碍消防救灾等抢险通道的;
(七)其他应当调整或撤除临时停车泊位的情形。
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完好。
第十一条 进入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应当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
非机动车、摩托车、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不含)以上的货车、核定载客数12人(不含)以上的客车,以及车长超过5.5米的其他机动车辆不得在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
在限时的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停车的,不得超时停车。
第十二条 机动车借道进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缓慢通行,遇有非机动车或者行人通过的,应当避让或者停车让行。
第十三条 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违禁物品的车辆在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停放。
第十四条 路内收费临时停车泊位实行计时累进收费停车和限时停车两种停车方式。
第十五条 收费停车泊位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石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竞拍,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收费和缴纳国家税费,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路内停车泊位竞拍的费用,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上缴县财政。试行第一年的路内停车泊位竞拍费用由县财政全额返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用于完善停车泊位设施及协助管理临时停车泊位的交通协管员经费;自第二年起由县财政按县对交警大队的非税收入政策给予安排,用于完善停车泊位设施及协助管理临时停车泊位的交通协管员经费等支出。
第十七条 收费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应当在收费停车泊位设施范围内明示泊位的使用要求、收费标准,并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要求,完善交通标志、标线、标牌等设施。进入停车泊位的驾驶人必须遵守泊位的使用要求及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收费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加强对泊位的维护,确保停车设施完好,停车场地整洁;
(二)发放车辆停放凭证,并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三)工作人员着统一制服并佩戴统一标识;
(四)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应合理安排车辆的停放和安全驶离,并做好登记工作;
(五)工作人员应仪表整洁,在工作中必须认真负责,积极主动,用语文明礼貌。
第十九条 进入收费停车泊位的驾驶人应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和泊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指挥,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二十条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停车专用候客泊位仅供城市出租汽车使用,其他车辆不得使用。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泊位内候客的,驾驶人不得离开车体;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驶离,不得占用泊位维修、清洗车辆,或长时间占用侯客泊位。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车等实行免费停放。
第二十二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因自身工作或生产经营需要,需经常性使用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书面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申请,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划,实行自主管理,交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提倡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医院、风景名胜区、大型文化、体育场馆等单位及其他客流集散地利用自有场地,设置相应的出租汽车候客泊位。
第二十四条 路内停车泊位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条款规定的行为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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