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张先生:
你好!
你关于“领取低保”相关问题的电子邮件已收悉,现就城乡低保相关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城市低保
一、办理机构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听证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调查审核。县民政局负责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和审批管理等工作。
二、申办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者必须是持有我县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2.家庭收入条件。申请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标准。
3.家庭生活状况条件。申请者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申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有单位职工的,应当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2)有离、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
(3)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当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
(4)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
(5)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应当出具已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帮助3次以上的证明材料;
(6)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证;
(7)有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的收入证明;
(8)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经常出入高档餐饮、娱乐场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2.拥有汽车、摩托车、空调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3.有买卖股票等投资行为的;
4.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5.购置商品房未满五年或对住房进行高档装修未满三年的;
6.因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经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等初审单位调查初审后认为不应纳入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2.有劳动能力,但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一个月内两次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的;
3.因吸毒、赌博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4.在劳动教养和服刑期间。
五、村(居)民委员会调查、听证评议、公示
1.村(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人齐全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
2.由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辖区民警、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乡镇)相关人员组成(15人以上)召开低保听证评议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半数以上听证会成员通过者进入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无异议的,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附上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审核。
六、街道、乡(镇)调查、公示
1.街道、乡(镇)在收到齐全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进行复查,复查率不低于30%。
2.召开评议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3.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对象名单,委托村(居)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部门。
七、民政调查、审批、公示
1.县民政局接到齐全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必要时可直接对申请人进行入户抽查和核实,抽查率不低于10%。
2.召开局务会议,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低保金按照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差额发放(目前城市低保标准425元)。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20%发放。城市低保标准按上级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3.经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委托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无异议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存折,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
农村低保
一、办理机构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听证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调查审核。县民政局负责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和审批管理等工作。
二、申办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者必须是持有我县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特困居民。
2.家庭收入条件。申请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保障范围。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已享受五保供养的不在此范围);
(2)因家庭成员患病导致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严重残疾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
(4)因生存条件恶劣,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常年贫困的;
(5)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特殊困难农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所需品的;
(2)三年内自建住房(危房修缮除外)、购买商品房或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造成家庭困难的;
(3)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4)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就读学生除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7)当地县人民政府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三、申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详细情况。
3.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4.患病人员提供住院结算发票、医保报销发票或新农合报销发票、诊断书、出院小结以及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5.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6.提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农业、林业、养殖业、外出务工、出租、赠予、赡养、抚养、扶养费等收入)。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四、村(居)民委员会调查、听证评议、公示
1、村(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人齐全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情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
2、由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辖区民警、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乡镇)相关人员组成(15人以上)召开低保听证评议会,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半数以上听证会成员通过者进入第一次张榜公示,公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附上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审核。
五、街道、乡(镇)调查、公示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齐全的材料后,负责对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复查率不低于30%。
2、召开评议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3、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对象名单,委托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以上天。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
六、民政调查、审批、公示
1、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齐全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入户抽查和核实,抽查率不低于10%。
2、召开局务会议,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农村低保按照“按标施保、核定收入、差额补助、应保尽保”工作方针,农村低保补差按分类施保,差额补助方法进行保障,我县农村低保标准分四类执行:一类保障对象全额保障,即每月240元/人给予救助;二类保障对象每月170元/人给予救助;三类保障对象每月160元/人给予救助;四类保障对象每月150元/人给予救助。农村低保标准按上级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3、经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以上天,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存折,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户,当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和生活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村(居)委会,村(居)委会负责报告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的手续。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要追回保障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