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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关于新房交房问题
来信时间:
2013-12-26 13:59:50
来信内容:
请问在石林购买一手新房,交房的时候是否是政府强迫缴纳燃气初装费?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
2013-12-31 16:42:28
回复内容:
您好: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的城市形象,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打造生态石林,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及《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石林彝族自治县管道天然气管理办法(试行)》于2012年9月28日以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号公告发布,《石林彝族自治县管道天然气管理办法(试行)》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鉴于本《办法》施行时间为2012年11月1日,管道天然气配套设施工程费用应按如下方式解决: 一、业主所购买房屋立项时间在2012年11月1日之前,按本《办法》第十条“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未配套建设管道天然气供气设施,业主需要建设管道天然气供气设施的,管道天然气配套设施工程费用由天然气经营企业与业主进行协商,报发改局、住建局审批后进行收取”解决。 二、业主所购买房屋立项时间在2012年11月1日之后,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的管道天然气设施工程费根据工程实际造价,由天然气经营企业与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协议收取,天然气设施工程费列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计入房价。天然气设施工程费不能达成协议收取的,由住建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协调双方企业确定。天然气供应企业和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天然气设施工程费”解决。 谢谢您对中国石林网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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